“民告官”举证有新说法
2002年7月27日09:31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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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7月26日
据新华社北京电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如何举证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昨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
规定共有80条,分为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六部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二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不举证就可能输官司
按照规定,处于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
取证如有困难,原告可请法院办
规定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材料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规定指出,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新规定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规定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作证
规定指出,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还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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