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赵明)《天山舞》等3幅人物画作品,被新疆伊犁酿酒厂用在了酒瓶子的外包装盒上。我国著名国画家叶浅予的女儿叶明明发现后,告到法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被告酒厂及销售该酒的北京雪莲老陈餐厅赔款300万元。昨天,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叶明明介绍说,《天山舞》、《乌鲁木齐晚会猎影》、《维吾尔族舞姿》等3幅人物画,是她的父亲叶浅予于1984年、1989年先后创作的。1992年,荣宝斋出版了上述3幅作品。1995年,叶浅予先生去世。1999年,叶明明意外地发现,由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生产的伊力特曲酒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叶浅予创作的上述3幅作品,并删去了作者的名字。她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她作为父亲著作权合法继承人的著作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在市场上销售的该侵权酒品的一切包装物,同时支付侵权赔偿金300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解说,酒瓶子的外包装盒是他们请一家公司设计并制作的,即使3幅作品存在侵权行为,也和他们无关。他们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当庭没有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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