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民
改革开放20多年后的今天,最突出的现象之一是形成了一个新富阶层。对划分这个新富阶层的标准和新富阶层的人数有不同看法,但它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现在社会更多的争论是这个新富阶层的合理性。中国传统文化中那种仇富心态有加强之势,据各种社会调查报告,对新富的不认同者至少在50%以上。可以预料,在一段时期内,随着市场改革的深入和我国加入WTO,新富阶层还会扩大。因此,正确评价新富阶层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应该指出,传统的为富不仁等仇富心态是从道德伦理层次作出的判断,所依据的价值观并不是现代观念,我们在判断新富阶层的合理性时应该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看看这个新富阶层是不是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国力的增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以这种标准才能理解邓小平同志“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现共同富裕”这句话的深刻含义。
人的能力(包括先天与后天能力)、努力程度和机遇是不同的。即使所有的人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进行完全平等的竞争,最后的结果也会有很大差别。一部分人先富,一部分人后富,贫富差距的存在是自原始社会解体之后,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现象。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不仅仅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也是人的个体差异造成的,不承认这种个体差异是传统平等观的错误所在。在改革开放之前,用强制的行政甚至立法手段不允许一部分有能力而又勤奋的人富起来,结果是打着“共同富裕”的旗号,出现了“共同贫穷”。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际上是解放了这部分人的生产力,有利于这些人,也有利于社会。
我们不否认,有少数人是靠不正当手段富起来的,对这些人而言,的确有为富不仁者。但这种以偏概全的观念并不正确。应该承认,在新富阶层中绝大多数人(约占90%左右)是用合法正当的手段致富的。他们或者有特殊的的才能与技术(如明星或高科技人才),或者极为勤劳(私人企业家中绝大部分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或者抓住了机遇,他们成功了,并进入新富阶层,只要看看富豪排名榜和他们的经历,你就不得不承认他们富起来的合理性。一些人只看到新富今日的结果,而没有看到他们过去的艰苦奋斗历程,主观地作出为富不仁的看法。靠勤劳和知识致富者是新富阶层的主流。当然,也有一些人在致富中利用了立法或政策的不完善之处,但只要他们不是违法经营,就不能说他们的收入非法。真正靠走私、钱权交易等非法手段富起来的人在新富阶层中是极少数。
更重要的是,新富阶层的形成,不仅他们自己致富了,而且,人们在致富的过程中推动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新富阶层中相当一部分人是私人企业家,在中国这些年的发展中,私营经济的功劳不可低估。这些私人企业提供了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增加了GDP,增加了就业,也增加了税收。没有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就不会有我国持续的高经济增长。私营经济的成功离不开私人企业家,他们富起来无可非议。新富阶层中还有一部分人是高科技人才和市场需要的专家。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是科学技术和知识。这些人以自己的聪明才智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并获得高收入也无可非议。在我国市场经济与法制尚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一些新富阶层与普通人的收入差距也许大了一些,但这是要素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也许这么大的差距有些不合情理,但是要合法就无可指责,市场经济中衡量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以法律为限。
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已经证明了,先有不平等而后较为平等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共同规律。我们的发展也逃脱不了这个规律。而且还应该指出,造成穷人穷的原因并不是一些人富了。把一些人穷的原因归结为另一些人富了是错误的。恩格斯早就指出,社会进步是以一部分人利益的受损失为代价的。在转型过程中贫穷的形成既有某些无法克服的社会原因,也有贫穷者个人的原因,尤其是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的差异。而且,机遇都是青睐那些有能力的勤奋者的。我们还应该看到,收入差距拉大主要还在于相对贫困问题,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包括贫困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的收入都在增加,生活水平都在提高。富者的富并不是在一块不变的蛋糕中自己多切了一块,留给其他人的少了,而是在不断做大的蛋糕中分到的份额多一点,但留给其他人的绝对量还是增加了。
一部分人的先富带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迅速增长,这正是共同富裕的基础。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平等只能是共同贫穷。没有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会有生产力的发展。这正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能逐渐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因。当然,共同富裕并不是所有的人同样富;极少数低收入者也会随社会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
我们并不否认减少收入差距的重要性,但这与承认新富的合理性并不矛盾,实现平等决不是杀富济贫,而是以富扶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