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钻石店抢劫案今宣判
2002年7月24日19:4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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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7月24日讯 今天上午,上海二中院对在南非参与抢劫钻石店并杀人灭口的被告人胡嘉生、陈忠凯以及帮助两人销赃的被告人王萍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胡嘉生、陈忠凯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销售赃物罪判处王萍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从2000年6月开始,胡嘉生、陈忠凯就与同伙干凌冲、张志田(另案处理)在南非共和国约翰内斯堡市多次预谋对位于该市杉腾区西大街的福隆钻石店实施抢劫,并决意杀死店内人员灭口。经商量,由干凌冲、胡嘉生、陈忠凯准备手枪、消音器并进行实弹射击试验,张志田准备匕首,胡嘉生绘制钻石店内部平面图后交3人确认,并准备了用于掩盖现场作案痕迹的洋葱水等物品。2000年9月2日,4人携带作案工具,以购买钻石为名进入钻石店内。在店中,胡、陈两人佯装看货,将店主的姐姐陈翠凤和陈的女儿卫一峰分开。干凌冲在店内展示厅开枪击中陈翠凤的前额,张志田在办公室内用匕首猛刺卫一峰,致使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接着,4人用匕首、旋凿等工具橇开店内的货柜及办公桌抽屉,劫得钻石100余颗、项链、挂件及2万南非兰特、人民币4千余元等财物。随后,4人回到胡嘉生的住处进行分赃。
2001年3月至6月,王萍在明知钻石是胡、陈等抢劫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上海某金店一女营业员将40余颗钻石销售,得款人民币16万余元。
合议庭认为,胡嘉生、陈忠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中国领域外持枪抢劫,已构成抢劫罪,而且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造成两人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王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构成了销售赃物罪。鉴于胡、陈两人未直接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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