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20岁左右的女孩指证邻家七旬老翁“侮辱妇女”,老翁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天。事后公安机关撤销其治安裁决,老翁又一纸诉状将邻家女孩告上法庭,请求还其清白。崇州市法院日前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转自搜狐 原告胡定发现年71岁,被告杨环不到20岁。两人同住崇州城一小区内。2002年11月1日,因下大雨,胡的小女儿遂将自行车放在楼道里杨环的家门口。杨与表姐李晓英回家后将自行车扔到雨坝中。胡定发及家人下楼理论。双方从口角争吵发展到动手推拉。 转自搜狐 杨环及其表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争执中,胡故意抓捏她们的胸部,并将李晓英的胸罩扯断。公安机关经调查询问,认为胡定发的行为侮辱妇女,遂对其治安拘留5天。胡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3年1月,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对胡的行为认定证据不够充分,决定撤销其治安裁决决定。 转自搜狐 今年3月,胡定发一纸诉状将杨环及其表姐告上法庭,称两人捏造事实虚假报案,污其清白,请法院判令杨环及其表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转自搜狐 法庭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原告实施治安拘留,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二被告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发生纠纷后,二被告通过报警解决纠纷,方式是正确、合法的,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胡定发的诉讼请求。胡定发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继续上诉。(本文所涉人物系化名)向明 本报记者 曾光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