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死刑犯被无罪释放:中国司法制度历史性进步
2002年5月31日15:2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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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海口5月31日电(记者卜云彤)海南省高级法院日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了在一审判决中对一起抢劫杀人案嫌疑人死刑的判处,并发回中级法院重审,嫌疑人现已恢复自由。这一终审裁定在中国司法界引起极大关注。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界延续着除恶务尽、从严执法的办案思想,”法律专家李汉军说,“这起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实质性转变,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历史性进步”。
1999年5月,海南省儋州市市民邱某被人用钝器暴力击打头部死亡,家中遭到抢劫,在儋州市打工的刘荣彬一次酒后讲,邱某是他所杀。经举报后,2000年10月刘荣彬被拘捕,在预审过程中,他承认杀人案是他所为。
但进入起诉环节后,刘荣彬开始翻供。检察院侦查后认为:“刘荣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于去年2月对刘荣彬提起公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一审,以抢劫杀人罪判处刘荣彬死刑。刘荣彬不服,提起上诉。
由于刘荣彬无钱聘请律师,省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毛骑军律师为他辩护。毛骑军发现,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刘荣彬犯罪的必然结论。为此,他在上诉中,为刘荣彬做无罪辩护。
去年底,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刘荣彬抢劫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则于今年4月撤回起诉。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黄翰绅说,案件中有许多疑点难以排除。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一对金戒指和一只银手镯被放在显眼位置,未被取走,刘荣彬入室抢劫为何不要金银首饰,这与常理不合。而刘荣彬所称的两样作案工具--钢筋和菜刀,均未找到,门上也没有留下橇痕。而在保存较好的作案现场,并没有发现刘荣彬的指纹和脚印。
“刘荣彬被无罪释放,是一个公正的判决,遵循了法治的精神。”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崔永福说,“疑罪从无”的精神决定了,即使明明知道是他杀了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庭就不能判嫌疑人有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案一定不是刘荣彬所为。
早在1996年中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是立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司法的践行。“疑罪从有”的倾向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
海南省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顾剑秋表示,类似刘荣彬的案子在海南并不是个别现象。“我们将以此案为警,逐步扭转长期形成的办案思想和办案方式”。
公诉方省检察院海南分院指出,案件嫌疑人口供与现场勘查情况惊人一致,还有尸体检验、证人证词等配合,现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应该采信。目前案件被发回重审,检察院的态度是暂时“存疑不起诉”,但此案并没有结束,儋州市公安局正在继续补充侦查。
据悉,海南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为刘荣彬提供法律援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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