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殡葬管理所提前“焚尸”
2002年7月30日07:38 华商报
|
日前,南郑县发生了一起提前火化“无名尸体”事件:在公安部门还未开出“证明”的情况下,南郑殡葬所已将尸体火化,死者亲属对此提出质疑。
尸体在“证明”开出前火化
据家住南郑县青树镇青树村的死者丈夫姚卓介绍,今年7月21日下午2时,妻子冷某回娘家。第二天,当他打电话得知妻子并没有在娘家时,便开始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找到。7月23日早6时许,听说南湖出现无名女尸,附近石桥沟村支书曾去现场看过,姚卓又赶紧奔到支书家,经比对、证实,姚基本认定南湖女尸就是他的妻子。于是,姚立即将此消息告诉了岳父一家人。很快,妻子的姐姐冷丽琴、冷玉芹等人赶到青树,但找到出事现场,却并未发现尸体。附近一位妇女告诉她们:“昨天下午尸体就已让火葬场(南郑县殡葬管理所)的人拉走了。”听此,亲属们急了,在往南郑县城赶的路上,冷丽琴打电话向殡葬所询问,殡葬所一位工作人员称,尸体已经火化了,让她找县公安局技术科了解具体情况。
他们赶到县公安局技术科,该科负责人李俊明告诉他们,尸体还在火葬场,火化手续办了不到5分钟。李俊明立即电话联系火葬场让停止火化。可是,当冷丽琴一行赶到殡葬管理所时,尸体已在1小时前火化了。
连亲人最后一面也未见到的冷丽琴哭了,她想不通为何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殡葬所居然能把尸体火化掉?死者出事地点与家仅有2公里左右,为什么连个“广告”都不打,就定个“无名尸体”?
公安人员感到震惊
“当时听到尸体已火化,我感到极为震惊”。7月26日下午,针对县殡葬管理所先火化、后补办手续的做法,南郑县公安局技术科负责人李俊明十分气愤地说,根据国家殡葬有关管理条例规定,无名尸体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后,方能火化。
据李俊明介绍,7月21日下午6时许,在接到南湖风景区派出所汇报说景区内发现一无名女尸后,局里立即由主管刑侦的周副局长带领技术人员、刑警等赶赴现场。经过对现场进行勘查,初步认定不属凶杀案件。因当时天黑无照明设备,技术人员决定翌日进行尸检,同时由派出所通知附近住户前来辨认尸体。第二天一早,法医进行尸检后,认定死因系窒息死亡,属意外事故。到了中午,在研究如何处理尸体时,他建议,尸体应保留到下午4时以后,在没人认领的情况下,再拉到火葬场处理。李俊明讲,这件事随后交由南湖风景区派出所负责。等到上午9时,县殡葬管理所来人开死亡证明,当时他还问尸体的家属找到没有。对方说,派出所让开证明,应该是找到了。考虑到尸源已确定,尸体已解剖,就把证明开了。可这名同志刚走,死者家属就来询问尸体情况,得知家属并未见到尸体后,他立即打电话通知殡葬管理所,立即停止火化,但已晚了。
就无名尸体的确认问题,李俊明讲,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后找不到死者家属的,又确认不了身份的,就可确定为无主(名)尸体。在不属于刑事案件情况下,打广告找人的办法可做可不做。但是,刑事案件则需打广告招领尸体,同时公安机关还要向邻近县市发协查通报,尸体必须保留。
县殡葬管理所也喊“冤”
对提前火化一事,县殡葬管理所负责人屈启程承认,按规定,无论是否正常死亡,都应由县、乡镇及医院、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才能火化。但是,这件事不能全怪殡葬所。他说,7月22日下午,所里接到南湖派出所电话,要求派人去拉回一具无主尸体火化。当工作人员找派出所要死亡证明时,所长说证明在局里取。于是就把人先拉走,同时到县公安局要证明。由于那天接近下班时间,管公章的不在,证明没有开出。考虑手续没办,尸体还停了一晚,直到次日早7时40分,鉴于已解剖的女尸已腐烂,况还有其他需要火化的尸体,就赶紧火化了。本报记者 山风【新闻推荐】【】 奉献最有价值的新闻和信息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