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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因车祸死亡 腹中三胞胎获8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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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9日08:2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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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一起罕见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车祸发生时三胞胎还没出生,他们是否有权获得供养费的赔偿?
因车祸失去“顶梁柱”索赔
2001年11月16日,雷某驾驶古蔺县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小客车由二郎镇驶往石宝镇,途中突发车祸,熊立伟等乘客当场死亡。当时,熊妻张学先身怀6个月身孕。三个多月后,张学先产下两女一男三胞胎。三胞胎出生后,张学先一纸诉状将古蔺县运输公司、驾驶员雷某及车主喻某告了。并将三胞胎熊大娃、熊二妹、熊三妹一并列为“原告”。
焦点:三胞胎的供养费该不该给?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发时还没有出生的三胞胎是否该获得赔偿?张学先认为,事发时三胞胎已经6个多月了,因此他们实际上已经是死者熊立伟的“孩子”当然有权获得赔偿。
而被告方则认为:有权获得赔偿的必须是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而当时三胞胎还没出生,死者当时对他们没有抚养义务的产生,因此三胞胎不应该是此案的“原告”。
法院:为了“公平”适当补偿
古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三胞胎请求赔偿供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着公平原则,应当给予三胞胎一定的补偿。
该院判决:古蔺县汽运公司等三被告赔偿张学先及其三胞胎等人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共计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没有上诉。本报记者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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