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贯满盈的周广龙在听到判决后,终于低下了他“不可一世”的头 |
| 在法院门口,公安部门调动了大批警力前来戒备 |
| 法院安检更加仔细,连记者都要把随身的包打开接受检查。(新快报记者 黄巍俊/摄) |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何保芳通讯员邬耀广粟晓晶) 昨天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号称“广州黑社会第一案”的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一审判决,24名被告人中,周广龙等3名主犯被判死刑,余犯分处无期及15年到2年的有期徒刑。长达86页的判决书宣读了4个多小时,该团伙被认定犯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6项控罪,其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在广州尚属首次。多数被告对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
庭审直击:持枪警察法庭守卫
防暴警车严阵以待
由于此案首次开庭时,发生了周广龙黑帮残余分子混入法庭旁听并出言威胁审判长等一系列怪事,昨天法院从内到外,安检异常严密。
记者昨日上午8时多赶到广州中院时,只见门口已停着一辆写有“特警”字样的防暴警车,大批警员守在门口。法院还增加了另一个安检门,所有入内人员都被仔细检查,所带的包一律打开。4名持枪警察守护在法庭两边,另有十几名警察分别占据了法庭各出入通道。
据有关人员介绍,这次庭审除广州中院原有的30多名法警参与外,广州市公安局及越秀区公安分局共派出35名地方警察、一辆防暴警车参与安全保卫工作。
周广龙听判“有意见”
经过4个多小时宣读86页判决书后,审判长宣布,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3人被判死刑,场上气氛顿时紧张起来。
除3名被告明确表示不上诉外,其余的均表示要上诉或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本案首犯周广龙听判后没有任何反应,后来还朝后面的旁听席怪笑。问其对判决书的意见,他一扬头说:“有意见,说不出来,回去和律师商量后再说。”而柳述清则带着哭腔说,他是冤枉的,一定要上诉。邹立杰反应更大,哭天喊地说冤枉,要上诉。
受害人第一时间向家里报讯
就在别人都在听最后几名被告人的宣判时,记者看到一名旁听人员却在往外走。记者留意到,他就是此案中受伤害最大的受害者,被周广龙团伙用硫酸毁容的杨永华。记者在过道拦住杨,要他谈谈想法,杨却说要先打个电话。
不久,杨永华走过来,跟记者说,刚才是给父母打电话报讯,告诉家里人几个恶徒被处以死刑了。“法院判得非常公道”,但杨还是关心能否得到应有的民事赔偿。
(温建敏)
判后声音
周广龙律师:“三命换一残”有违等价原则
周广龙辩护律师、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克东:一、周广龙等人被定为黑社会,是按照新的法律解释(原司法解释“保护伞”是定“黑社会”性质的条件之一,而周案缺少“保护伞”)才定的,而按照有关原则,此案应从轻兼从旧,即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二、此案受害人杨永华的鉴定是法院作出的,违背有关鉴定原则;三、此案判了3名被告人死刑,而受害只有一名伤残,“三命换一残”有违等价原则。
检察官:保留抗诉权利
王牌公诉人、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筱萍:此案的判决总的来说很满意,而有部分内容与我们预想的有出入,由于控诉的人数太多,涉及的罪名繁复,回去研究后对可以抗诉的内容在法定的时间内会提出是否抗诉(公诉人指控的7项罪名中,其中“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未被法庭采纳)。
法官:处罚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
本案审判长、广州中院副院长黄荣康:法院判决不但要体现是否对等,还要体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周广龙案由于其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恶劣,所以必须严加惩处;全国人大的法律解释的效力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肯定要按法律解释来判,而该解释只是为法律的适用作出解释,并未涉及到修改法律问题,此案不存在“从轻从旧”的问题。至于,法院做法医鉴定问题,中院有个专门的法医鉴定处,是独立的部门,说法院不能做医鉴的说法不值一驳。
(温建敏)
被告人罪名及刑期
●周广龙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
●柳述清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犯强迫交易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罚金10000元
●邹立杰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春秋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
●张贵启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15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吴伟东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犯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0元
●马兴彦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罗康杰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李春学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先进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王能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铁维鹏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8年
●张金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7年6个月
●吴书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有期徒刑7年
●史少平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3个月
●金永德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
●张业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
●吴太胜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
●杨粤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行贿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
●王小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2年
●白华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2年
●朱子军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2年
●张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2年
被害人控诉:“我深信周广龙团伙一定会被打掉”
“第一击”连砍三人
白马服装大厦一楼右侧的郑州货运档口,是当年最旺的档口,档主沈爱英因而也成了周广龙团伙刀下的第一个受害者。
据知情人士透露,1998年初,周广龙开始对货运做得好的档口,派团伙成员掌管业务,而且只给经营者约5个点的利润。周广龙的这种“入股”方式,被苦心经营档口多年的沈爱英夫妇拒绝了。
1998年3月10日晚7时许,沈爱英在广州火车站第一站台送货。突然间,两名男子拿着类似军刀的东西向她连捅三刀,她与同去的一名工人一起倒在了血泊中。沈爱英在医院做了三次手术,她的横肠因被捅破,最后剪掉了25厘米。
沈爱英住院后,有人还打电话到医院,跟她说:怎么没有捅死你,你还敢收郑州的货吗?接着,她的另一名工人在火车站又被人砍伤。在强大的黑恶势力步步紧逼之下,沈爱英夫妇最终被迫就范。
在沈爱英的档口,任凭记者怎么劝说,档口里的人都不愿意透露沈某的联系方式。一名男子对记者说:“她不会见你们的。”
将档主双腿打成粉碎性骨折
李芳(化名)双腿的钢针10天前才刚刚取出,现在还不能长时间站立。对李芳来说,两年前的事情,就像噩梦一样,到现在仍让她心惊胆战。
李芳1998年从兰州来到广州,做起了兰州线的服装运输生意。2000年,李芳迫于周广龙的势力,让周每月在她的档口白拿80%的利润。但周广龙还不满足,他采取各种手段威逼李芳,想独霸兰州线的生意。遭到拒绝后,周广龙决定对李芳下毒手。
2000年1月15日,李芳到一个熟人(后证实是周广龙同谋)处谈生意。刚进大院,两名彪形大汉就冲过来,用一根长约1米、粗约80公分的铁棍,对着李芳的双腿轮番敲打,暴打持续了约10分钟。事后她被周广龙的马仔抱到楼上,周广龙冷冷地看着她。忍着疼痛,李芳对周广龙说:“你害我,我跟你没完。”
住院期间,周广龙也三番五次骚扰李芳,并强要了6万元“喝茶费”。周广龙随后派了一个“财务”进驻李芳的生意档口,控制档口的所有资金往来。
因双腿被打成粉碎性骨折,李芳在医院里住了9个月,花去医药费5万元。
李芳向记者表示,她一直深信,周广龙团伙一定会被打掉。这也是她为什么坚持在“白马”做生意的原因。
(新快报记者谭建东 于任飞 实习生刘基敏)
相关链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4个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温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