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武建中通讯员裴建民) 本报去年9月5日报道的《临汾一对夫妻状告接生医院》,近日有了结果。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临铁医院因管理不善导致抱错婴儿、产生不良后果,被判赔原告施良飞夫妇35575元,第三人段卫建夫妇3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亲生女的诉讼请求。施氏夫妇和段氏夫妇均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1991年12月9日,段卫建妻子段香翠在临汾铁路医院分娩一女婴。同月10日,施良飞之妻也在该院生下一女婴。由该院在婴儿室集体护理三天后,12月12日,施良飞夫妇便带着院方抱来的婴儿出院回了家。随着女婴的一天天长大,从浙江来临汾做裁缝生意的施氏夫妇,愈来愈发现爱女体态、容貌与他俩明显不同,由此产生疑窦,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作亲子鉴定:施氏夫妻不是其女的父母。后多方寻觅,才在本市段卫建家找到了亲生女儿。两家人经亲子鉴定,证实两家的女儿十年前相互抱错。法院在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临铁医院管理不善,在本案中负有过错责任,并由此给原告施良飞夫妇和第三人段卫建夫妇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使原告受到相应(鉴定、打官司等)经济损失,故一审依法判决临铁医院赔偿施良飞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经济损失5575元;赔偿段卫建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亲生女儿的主张,因原告亲生女儿现已不在被告处,被告不具备返还孩子的客观条件而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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