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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两法院庭审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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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18日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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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南宁8月18日讯(见习记者 王克础 通讯员 饶右江 实习生 黄海飞)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同时推出一项庭审改革:在审理民事抗诉案件时,出庭抗诉的检察员不再参与后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的法定庭审阶段,此举在全区尚属首次。
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其特点就是国家对诉讼进行全面的干预和监督,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然而,由于该制度设计的基础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司法运行模式,因此带有很强的“超职权主义”色彩,这与“当事人自治”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悖。
目前,在民事抗诉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检察机关接受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其民事私权而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权利和公共资源(公权)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并出庭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打破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取证方面的“攻守平衡”的规则,其效果会导致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上不均衡的格局,这在司法实践中及司法学术界引起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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