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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意纠纷被合伙人算计 无罪释放反赔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14日01:12  北京娱乐信报
  几年来,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的张小奎一直在反映,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公安分局把一起经济纠纷当成抢劫案件办理,刑警中队长郭晓东在办案过程中,逼迫张小奎交出了112000元钱,才释放了张小奎,而公安局交给他的收条竟是报案人李占出具的。但在采访过程中,郭晓东却说此事与他毫无关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次被诬告 损失十几万

  50岁的张小奎是黑龙江省绥化人,几年来,他经常到河北省秦皇岛市,向当地的公安部门反映自己遭遇到的种种不公。说起自己的不幸,张小奎首先提到了1998年认识的生意伙伴李占。

  当年,张小奎和李占合伙买下一车铝锭运到河北秦皇岛时,他和李占对于这车货的卖出地点发生了分歧,最后,张小奎作为托运人,单独把货拉走,并按合同约定,在河北大城交了货。可是,在18万元货款还在结算过程中,李占报案说张小奎抢走了他的一车货,河北秦皇岛警方便以抢劫的罪名将张小奎刑事拘留。24天后,张小奎因涉嫌抢劫罪不成立而被无罪释放。

  张小奎:公安机关直接威胁我的家属交了112000元现金,扣留了我的两部手机和一个戒指。是我的家属亲自交给了刑警队中队长郭晓东的。

  据张小奎介绍,民警郭晓东扣下钱后,交给张小奎妻子一张收条,收条的落款写着李占的名字,由于不知道出具这张112000元收条的李占是谁,张小奎的妻子当时曾经要求警方加盖公章,但被拒绝。钱交了,张小奎当天就获释了。

  可张小奎越想越不对劲儿,既然抢劫罪名不成立,为什么还要扣钱扣物呢?所以,他多次来到秦皇岛向公安、检察部门控告和申诉,但没有结果。

  律师提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拘留的,应当进行赔偿。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索赔了三年 脉络没理清

  三年过去了,张小奎依旧没有得到索赔。为了弄清民警郭晓东是否从张小奎家属手中扣押了财物,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该局的副局长温新利是张小奎索赔案的调查负责人,他承认,这场经济纠纷,海港公安分局对张小奎进行了错误拘留,主要原因是被告人涉嫌诬告。发还扣押的手机和戒指不成问题,而那112000元钱,是张小奎家属和李占私下达成的协议,办案人员没有参与。

  既然如此,难道张小奎及其家属是在撒谎吗?

  三年来,张小奎一直控告1999年任海港公安分局刑警六中队的中队长郭晓东,他现任经济侦查大队副大队长。他认为郭晓东从他家属手上扣押了财物。

  郭晓东:张小奎的家属提出过私了,说要给多少钱。但是在钱这方面,我们没有参与。但我也不能说他这就是诬告。

  采访进行到这里,民警郭晓东釜底抽薪,算是从根本上否认了张小奎的控告,张小奎也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是郭晓东在公安局把钱扣下,并亲手交给了李占。随行律师认为,此时,双方的说法,都把对方推向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悬崖边缘。

  律师提示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终于找对人 事情才明了

  郭晓东和张小奎,到底谁在撒谎呢?第二天,在海港公安分局副局长温新利的办公室,我们见到了三年前张小奎涉嫌抢劫案的主办民警梁伟华,他当时是刑警六中队的副中队长。

  但是梁伟华面对记者的回答大多数是不知道不清楚,所以我们的采访未能获得新情况。于是,我们向海港公安分局温副局长提出要采访另外一位办案民警张赫和希望看一下张小奎涉嫌抢劫案的全部案卷。郭晓东是否参与了办案,看看案卷也就一目了然了。

  但我们没能采访到另一位办案民警张赫,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他拿来了1999年张小奎涉嫌抢劫案的案卷。虽然在提审记录上没有郭晓东的名字,但是,在张小奎的撤案和释放申请报告上,办案人的署名除了梁伟华之外,两次出现了郭晓东的名字。

  为了弄清是不是民警郭晓东把钱扣下,亲手交给李占的,我们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了河北唐山丰润县七树桩镇王豪庄,找到了当年那位拿到112000元钱的报案人李占。李占承认是中队长郭晓东把钱交给他的,李占认为,郭晓东之所以这样帮助李占,是因为李占有位叫何玉荣的老乡也在秦皇岛公安部门工作。

  对李占的采访我们证实了这两点:一是郭晓东亲手把112000元钱交给李占的;二是在对张小奎实施抓捕前,民警郭晓东和报案人李占已经私下见过面,郭晓东对案情也已经有所了解。李占之所以会向我们提供这些情况,是因为李占本以为通过郭晓东,可以拿到全部货款18万元,可他只从郭晓东手上拿到了112000元钱,所以李占对郭晓东也心存不满。

  那么,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去找李占要回那笔钱呢?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说,当年,李占从公安局拿走112000元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公安局错误发还112000元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李占去追偿。而如果李占认为这笔钱就是他自己的,他只能通过打民事官司,去解决这场经济纠纷。

  是非虽明了 索赔仍继续

  我们采访结束后,温副局长和张小奎见了面。

  张小奎: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赔偿我的损失。

  温新利:如果或者假设说,公安机关在这里面确实存在着非法扣押,超越职权办案,有违法违纪问题,我们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之下,一定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鉴于这起案件,办案民警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们来到了公安执法的监督机关——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向他们反映了我们的采访情况,检察院法纪科的负责人告诉我们,对于海港公安分局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的问题,他们接到张小奎的控告后,曾经立案调查,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又撤案了。

  在节目播出时,张小奎的索赔之路已经走进了第五个年头,但愿今年,会是这个漫长索赔路的一个尽头。

  律师提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安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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