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与守法是每位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在人们的印象中,守法是一种爱国行为,爱国也肯定要守法。但事实告诉我们,爱国的言行也可能不符合法律。 9月25日《光明日报》刊登图片,内容为一位戴红领巾的女孩背着书包,书包上挂着国旗和党旗。配发的文字说:“国庆节将至,辽宁锦州市的一些中小学生自己精心制作国旗、党旗挂在书包上,庆祝国庆佳节的到来。” 这些中小学生的行为体现出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我们也确实感觉到他们对祖国、对党的深厚感情。但是,由于对相关法律或规定不熟悉,他们至少在三个方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别是:一、私自制作国旗、党旗。依据《国旗法》,国旗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企业制作;依据《规定》,党旗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制作。二、制作的国旗、党旗不符合通用规格和制作方法。《国旗法》对国旗的通用规格、《规定》对党旗的通用规格都有严格规定,二者都只有五种通用规格。第五种面积最小,具体要求为长96厘米,宽64厘米。而锦州市中小学生悬挂在书包上的国旗、党旗显然小得多,没有达到相应的规格。规格不合,其制作方法也就无从谈起。三、错误地将国旗和党旗同时悬挂,并以党外身份使用党旗。《规定》规定:“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党旗一般限于党内使用。 锦州市中小学生本意是想要通过亲手精心制作国旗、党旗,来表达他们对祖国、对党的一片赤诚,却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或规定,尽管主观上并无故意,客观上却造成了违反《国旗法》和《规定》的事实。以此为鉴,我们应明了爱国与守法之间的关系,爱国言行并不天然就是守法言行。我们在表达爱国情怀时,一定要,而且必须学法、懂法、守法。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应当保护爱国的情感和行为。锦州市中小学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之所以发生,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尚有暂付阙如之处。在整个报道过程中,接触此事的有老师、摄影记者以及编辑等成年人,应该说他们比中小学生对法律及各种规定有更明确深入的了解,但都未察觉。出现这种情况,可见公民学法的必要性和普法的艰巨性非同一般。二是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似未能与时俱进。《国旗法》是1990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但其中有些条款未跟上形势的发展,如在国旗的通用规格上应增加一些规格以适合各种需要等。因此,法律某些方面滞后于时代,在一定程度上它也要为不合法的爱国情感或行为负责。因此,惟有修改现行法律或制定适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爱国情怀。 (作者 邓希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