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法轮功”破坏有线电视网络设施违反哪些法律?
2002年9月20日19:0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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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9月20日电 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国务院早在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228号令)和2000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95号令)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犯罪的行为,也属于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将受到依法惩处。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门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惩治规定。(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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