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两抢”在逃者8月31日前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置
2002年8月8日19:5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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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四川频道8月8日消息
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发出通告指出,8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两抢(抢劫、抢夺)在逃人员,可获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两抢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在城区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抢劫、抢夺的;拦路抢劫的;抢劫茶楼、美容院等公共休闲娱乐场所的;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抢劫;在牧区抢劫、盗窃牲畜的;抢劫、盗窃机动车的;入室抢劫,在城区、集镇拎包、扒窃的。
有揭发他人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经查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要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告还称,对为犯罪嫌疑人、服刑脱逃罪犯、劳教脱逃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为抢劫、抢夺等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交通工具或者帮助窝藏、销售赃物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省高院(028)86617149 ,省检察院(028)86752000 ,省公安厅(028)86301301 ,省司法厅(028)86747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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