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细则为鉴定设置程序
2002年6月14日08:11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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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亚东通讯员杜星星)为配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新疆卫生厅已拟订执行细则并对外公布。新疆各级医学会从9月1日起将承担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执行细则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请求处理。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事故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至地、州、市医学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当事人在收到地、州、市医学会的通知后10日内提交需要鉴定的有关医疗事故材料以及书面陈述、答辩等。
地、州、市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各级医学会自接到专家组鉴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鉴定书报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后,再进行审查认定,然后通知当事人,并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疑难、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必要时由卫生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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