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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长强暴儿子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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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3日08:45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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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湖南江永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蒋兆国奸淫幼女被判5年
本报湖南消息原湖南省江永县检察院反贪局长蒋兆国奸淫幼女案,日前经永州市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蒋兆国奸淫幼女罪成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0年6月17日晚,原江永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蒋兆国打电话给儿子的女同学王某,要王某约该校初一年级女生欧某出去玩。蒋驾摩托车搭着王某、欧某在江永县城游玩,后王某独自先回家。蒋带着欧某至潇浦镇利田村地段时,与欧某发生性关系,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抓获。因民警与蒋相识,蒋多次申辩不是嫖娼,同时保证第二天向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导说明此事,故民警未将蒋带回公安局处理。今年10月,经群众举报,江永县纪委11月7日对蒋实行“两规”,检察机关随后依法将蒋批捕。蒋被捕前担任反贪局长,具有很强的侦查和反侦查能力,被害人又是幼女。因此,蒋在案发到二审、终审一直否认犯罪事实,并串供、请人做假证,给侦查、审理案件带来很大难度。
为澄清事实,检察院先后将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一次延期、三次开庭审理。公安机关反复多次对证人、被害人及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证人、证词形成稳固的链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蒋兆国犯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蒋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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