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6月29日电(记者 朱立毅)一些法学专家在谈到精神损害赔偿时指出,虽然金钱无法完全消除受害者的精神痛苦,但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体现出法律对精神利益的肯定和尊重。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旭琴说,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与整个社会观念的变化有关。长期以来,我们把精神和物质截然区分开来,认为精神至上,精神的问题一碰到钱就变了味,事实上,"仓禀实而知礼节",良好的精神状态需要有一定的物质作为保障。 从事民法研究长达20年之久的陈旭琴告诉记者,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弥补精神损害,具有方便和可操作性强等特点。此外,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司法实践中较多地采用金钱赔偿,具有现实的社会原因。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黄锫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关怀了受害者本人,还充分地考虑到了其近亲属的利益。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系到众多社会利益,这一制度旨在协调这些由损害而引起的精神利益失衡。 除了以金钱赔偿精神损害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在内的其它形式。专家指出,国家规定这些责任方式的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在价值取向不同的情况下提供多种方式以供选择。 黄锫认为,法律提出"精神损害"的目的,就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包括金钱赔偿在内的各种方式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不能单纯地认定哪一种方式就是最好的。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使用何种方式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伤害。(完)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