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朱鹏元 通讯员 肖白灵 【提要】63岁的老人自己走进医院,58小时后却“心跳骤停,病人猝死”。是否医疗事故,让家属疑惑。 退休老人钱荣华,因病住进了当地一家著名大医院。令其家人万万没有料到的是,经过一番治疗,老人却突然猝死在医院里。 悲剧发生后,当事医院称,“病人系因心脏性猝死,院方治疗和抢救没有违反医疗原则,与病人死亡无因果关系”;而死者家人则坚持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法、违规用药,造成患者病情由轻转重,由重转危,不抢救导致死亡。“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我们一定会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58小时内,病人走着进去抬着出来 2001年10月,已经退休的钱荣华感觉胸闷、心悸和气喘,便于11月7日入住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其为“高血压心脏病”,老人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好转后出院。 近一年后的2002年9月5日10时50分,因症状复发,老人再次住进无锡三院治疗。“妈妈当时不咳嗽、不发热,是自己高高兴兴地走进医院看病的,门诊医师吴学明告诉我们:很轻的病,慢慢会好的。没想到,她这次居然在这里送了命……”死者女儿邵萍悲痛欲绝地告诉记者。 据死者丈夫邵铭盘老人介绍,办理了住院手续后,经治医生庄瑞娟作出了和上次同样的病情诊断结论。经医生用药后,患者当夜就剧烈咳嗽,发烧至38.5摄氏度,感觉非常难受,他多次向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用药后难过是正常现象。 9月6日夜,患者整夜咳嗽,住在同一病房、年近八旬的曹桂芳老人及一直陪护在其左右的女儿周萍告诉记者,“声音如同雷响”。9月7日7时许,知道情况的邵萍向医生反映这一严重反常病况,医生说:可能是一种药物引起的反应,停用了它就会好的。 7日21时许,患者死于普通病房。院方告知患者家属:心跳骤停,病人猝死。 死者家属的诸多疑问 这起犹如晴天霹雳般的悲剧,发生在原本快乐温馨的邵家快一年了。一直对院方的解释不能接受的死者家属,在翻阅了几米高的医学书籍和咨询了北京、上海、郑州、南京等地的诸多专家后,对医院当初的治疗措施提出了许多质疑。 家属认为: 其一,医生违规大剂量使用“鲁南欣康”一次性静脉滴注,致患者从轻微症状病变成“端坐呼吸”,未及时采取“心电监护”等有效抢救措施,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并且未及时发现与抢救,导致患者片刻之间暴亡。 其二,对于患者来说,“倍他乐克”是禁忌药——各类仪器检查报告均显示:患者心功能不全。9月5日,医生首次使用,患者用药后反复难过,家属多次向其反映,医生却说:用药难过是正常现象。并在其后的两天内再次用药并加大剂量。 其三,在患者血钾指数偏低的情况下,三天内用三种药物排钾,致使患者低钾。此后,不遵守药品说明书上的明确规定,在没有做血钾监测情况下,使用“西地兰”药物,而且不按照规定进行监护,不随访检查血压、心率、电解质等项目。9月7日下午,患者出现中毒症状,剧烈呕吐,发高烧至38.8摄氏度,患者紧急呼救,患者丈夫却始终找不到医生,办公室里始终不见其身影。 其四,9月7日10时30分,病人已经“端坐呼吸”,即显示病人已经危在旦夕,医院的护理为什么还是II级?为什么没有发出病危通知单? “我们认为,具备深厚医学背景的医生,采取诸如此类明显违反简单医学知识的种种措施,是不负责的行为”,邵家人这样认为。 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黄院长认为,医疗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死者家属应予以理解。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生已经尽力了,不存在什么问题。 医鉴结论和医院答复 2002年底,邵铭盘向无锡市医学会提出进行医疗鉴定的申请。不久,鉴定结果出来了: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不服。 2003年4月8日,无锡市卫生局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对钱荣华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再次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于6月23日发出的苏2003年3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心力衰竭的认识不足,措施不全面,病程记录不详细。临床应用鲁南欣康剂量过大,倍他乐克增加剂量,这属于用药不当和违规之处”。在确认了医院的五点过失后,最终得出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死者家属认为,无锡市和江苏省的这两份鉴定书都是“十分荒唐的”。 7月下旬,记者就关于钱荣华之死的鉴定结论中的有关问题要求采访江苏省医学会时,被该会一位姓单的女士以“领导出差,不知道什么时候回来”,“没什么好说的”为由婉言拒绝。 日前,就发生在该院的这桩医疗纠纷,记者赶赴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采访。先是医政科的一位李医生接待记者,在回答了几个“棘手问题”后,他将一位祁副院长请了过来继续答记者问。 祁称,死者家属在悲剧发生后,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他认为对方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此事。“我们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是正常进行的,这一点省市两级鉴定结论里都确认了;如果对方还是不服气,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进行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祁说,医院工作中确有不到位的地方,今后一定会加强管理。他认为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总体上是客观公正的”,但他对其中“措施不全面,病程记录不详细”这两条提出了“保留意见”。 当记者问及“医院是在患者死亡前还是死亡后进行抢救”时,李医生和祁副院长异口同声地回答:当然是死亡前。可当记者将2002年9月7日深夜医院病历上医生和护士分别做出的“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即予气管插管……”的记录展示给其观看时,对方没能给予合理解释。 专家律师“炮轰”医鉴书 就江苏省医学会出具的关于钱荣华之死的医疗鉴定书的客观公正性,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 曾经代理了多起具有全国影响的医疗官司的南京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张明文,在详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后,指出该《鉴定书》存在下列问题: 第五项“有关调查材料(包括现场体检情况)”一片空白,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鉴定的客观公正性。 “不作调查,其断必妄”。他说。 第六项“诊治概要”部分,未陈述患者住院后病历等文字记载的重危症状:“17次出现呼吸困难,反复胸闷,胸闷加重”,“取半卧位休息,心输出量减少”。9月7日患者心率116次/分,心动过速,用波依定5mg超剂量;“血钾指数仅3.59mmol/l”,经治医生三天内用排钾药品,造成低钾,再首次使用0.4mg西地兰,出现西地兰中毒症状,剧烈呕吐,医生未及时采取监护和抢救措施。 第八项“分析意见”确认了五条“用药不当和违规之处”,逻辑的结论必然是医方“有责任”。在医疗活动中,既然医方已经诊断出“慢性心衰急性加重”,为什么不抢救?为什么还是II级护理?为什么不心电监护?为什么不吸氧?为什么无病危通知单?“诊断出慢性心衰急性加重而不抢救,患者必死无疑。”他最后指出。 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沪上著名律师富敏荣先生也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发表了法律观点:根据最高法院颁布、去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过错责任进行举证”,这一倒置原则表明,只要死者家属以侵害生命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方必须举出证明其无过错的证据,否则只能面临败诉结局。他亦认为,江苏省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家属等待水落石出 7月22日上午,记者陪同一早从无锡赶到南京的邵萍,如约来到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郑必先处长在收下邵萍“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材料后表示,他们将做进一步的调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邵萍要求通过江苏省卫生厅申请中华医学会进行复议的请求,“一定会给一个答复”。 另据记者了解,此事已经引起各方高度重视。记者发稿时获悉,近日邵家已经和法律界人士与公安检察等部门接触,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