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提交三审
| |
| |
2002年10月20日09:08 扬子晚报
| |
|
本报讯 草案出台以来一直被社会关注、并且争论不断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18日进入了第三次审议。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吸纳了委员们前两次审议的一些意见,在主要生育政策、生育管理方法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特殊人群、归侨的生育政策,超生者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倍数有了新的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晓桦介绍说,对于计划外生育,经过对各类情况的反复测算,按照不同生育数量、不同情节分别设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标准,即人们通常所谓“罚款”标准,城镇居民以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农村居民以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准,高收入者以实际收入为计征标准。多生育一个孩子,按照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两个以上孩子,按照5—8倍缴纳;未到法定年龄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缴纳一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按6—9倍缴纳,其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按照3倍缴纳。
农村独生女户因缺乏劳动力,生产及养老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而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措施又不健全,因此在生育政策上给予适当照顾是符合实际需要的。根据委员们的建议,现在条例草案增加一款是: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关于归侨及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生育政策,原先比较原则,现在则有了较为详细的表述: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6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沈纯中 王晓映)(新华日报)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