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淄博 6月 8日讯(记者 隋旭光 通讯员 司继涛)今后,查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工作时,安监、检察机关将采取同步行动,安监部门依法确定事故性质,检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近日,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积极参与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通知。 转自搜狐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接到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对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2人以上,或者轻伤 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或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惩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徇私舞弊,检察机关认为事故可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应立即派员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转自搜狐 对已经发生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凡发现其中可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检察机关可先依法立案,待查清事实后再按规定确定管辖。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