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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托媒体转达遗憾 “消法”软肋难挡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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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14日01:21 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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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来信委托本报向全国人大代表转达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遗憾——
编者按:两会召开以来,本报开辟的“两会互动”栏目连续推出了包括“手机单向收费”、“北京小灵通”等贴近消费者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共鸣。明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今天我们把关注的视角投向会场外的普通消费者,听一听,在两会期间这个特殊的“3·15”,他们想说些什么。
3月10日,信报总编室收到了一封读者来信,希望本报向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转达他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见。来信的署名是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李劲松。昨天,李劲松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他说:“不是因为消费者傻到被奸商屡屡蒙骗却总发现不了,也不是消费者发现被欺诈后怕麻烦不愿打官司,而是目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缺乏严密、够力度、不易被歪曲、可操作的刚性规定。”
第一软:举证责任
在李劲松的来信中这样写道:“目前,这一关几乎成了无赖奸商的一道护身金牌。它把明知自己有理却根本不可能自行提供充分证据资料的消费者踢出了法律保护大门。因为,它要求维权者负责举出的是近似于要求被老虎咬伤的伤者负责准确提供出老虎洞里的证据:这只伤人恶虎身上虎皮、虎爪、虎齿上的相关资料……清晰保存提留这只恶虎在自己身上曾留下过的虎皮、虎爪、虎齿印痕,且保证‘两者绝对一致、100%(99%都不行)吻合’。”
李劲松本人曾因证据不足输过一场眼镜官司。关于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李劲松说:“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不可能在每次日常消费交易时,都请公证员来对我的购物行为进行公证, 作为普通消费者,我更不可能会请摄影师分秒不停地对我购镜之后每日所有行动进行跟踪录像。鉴于无法补充提供出可令商场无法抵赖的铁证,我于是打了一半便无奈撤诉。”
第二软: 价值权衡
“消费者打赢一场官司能得到什么,可他又付出了什么呢?”李劲松告诉记者:“多数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绝大多数就在1000元以下,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就算打赢了官司也不能给奸商带来实质上的打击,自己却得不偿失。”
“时间价值成本、精力损耗成本、精神损伤成本、有形财物损失成本及鉴定求证费、出租车费、打印复印材料费、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李劲松为记者列举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这样算下来,就算维权消费者碰到的是敢作敢当没靠山也不赖账的奸商,消费者得以胜诉获赔,可细算起经济账来,胜诉的消费者也还是得不偿失的多。”
李劲松告诉记者:“我是无权无势的消费者中的一员,但我又是个律师。作为一个消费者,我记不清吃过经营者多少次亏。可至今,我自己仅打过三场半消费官司,其中,两场胜诉,另半场无奈撤诉,一场败诉。其余的,不是我不想反欺诈打维权官司,而是明知自己被欺诈却无法完成‘举充分铁证’的任务。不敢多蚀诉讼费用去打讨不回公道的官司。”
信报记者 张川 郭志霞
来函照登
李劲松的来信(节录)
我期盼国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下列4条规定:
1.在消费者反欺诈维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只需负责提供“按常规常理常情能取得存有、按常规常理常情可以或应能提供得出”的有关事实证据资料。其余举证责任则由经营者负责承担。
2.消费者护法维权与不法经营者打反欺诈维权官司胜诉后,败诉的不法经营者,除必须赔付护法维权消费者为此案已付出的误工时光价值成本、有形财物损失成本、实际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含鉴定费、出租车费、打印复印材料费)、按国家规定标准计付的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调查取证及代理诉讼费(但计付的律师代理费不得高于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相关收费最高限额)等实际费用直接损失外,还必须“按上列赔偿费用损失总额的100%”支付“增加的惩罚性赔偿金”给维权胜诉消费者。而且,若“上列赔偿费用总额的100%”低于3150元的话,则“增加的惩罚性赔偿金”按3150元支付。
3.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接到消费者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举报后,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经查属实的举报,对被举报有不法行为的经营者,必须“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其处以非法所得额2-10倍的罚款,若非法所得额低于1万元或没有非法所得额的,则必须对其处以1万元-315万元的处罚”。
4.为有利于切实弘扬社会正气,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在“对不法经营者所作处罚决定具有必须执行的法律效力之日”即“按所处罚款额的25%计付举报奖金给举报人”。
会场链接
制假危害仅次于贩毒
信报讯(记者李谱春)“我国市场上的制假售假现象的危害程度已超过商品走私,成为仅次于贩毒的第二大社会公害。”昨天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上海市副主委刘豫阳 说:“这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制假售假总体现状的全国抽样调查显示的结果。”
刘委员提供了大量相关资料。就虚假广告来看,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查,仅2001年1至8月全国共查处文选违法案件5万余件,停止发布违法或不规范广告2.6万余条。收缴违法印刷品9000多万份,甚至人命关天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也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
“当前制假售假现象不仅表现出数量巨大、品种繁多的特点,而且已经明显集团化、地域化。”刘委员说:“甚至出现了产销一条龙的现象。”
“信用”在去年全国政协会上一度成为热门提案,昨天,海南省总商会会长童石军再次呼吁我国尽快成立国家信用管理局。他说:“信用环境不理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假冒商品、以次充优等失信行为严重冲击着商业信用关系。另外,还有企业相互拖欠、失信于人等已成为紧迫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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