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贞操权案终审法院驳回起诉
| |
| |
2002年12月8日09:09 扬子晚报
| |
|
深圳讯 全国首例因“贞操权”受侵害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近日由深圳市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深圳市中院引用司法解释,驳回起诉。
1998年8月15日,26岁的刘敏(化名)在一次活动中结识了澳大利亚籍华人刘春生。当天下午活动结束后,刘春生带刘敏来到他的住所,将刘敏骗进卧室,对刘敏实施了多次强奸,并将刘敏非法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个小时。次日凌晨,刘敏趁刘春生上洗手间之际拨打了110报警,公安人员将刘春生当场抓获。
施暴者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被害人刘敏始终无法释怀,在附带民事诉讼被驳回后,2000年11月20日,刘敏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判令刘春生赔偿刘敏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对此,刘敏和刘春生同时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春生已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
据了解,贞操权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以贞操权受侵犯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陈阳阳)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