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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安厅发布7号令 民警执行公务不得接受吃请馈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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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20日11:20 南方网-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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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 陈明光 通讯员/夏晓露 李斌)昨天,省公安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发布《广东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吃请馈赠和索要钱物的规定》,即《广东省公安厅令》第7号。“7号令”规定:警察接受工作对象吃请馈赠要受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该规定。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中,不得在工作对象处用餐,不得接受工作对象的吃请馈赠,更不得向工作对象索要钱物;对不能当面谢绝而接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必须在接受馈赠之日起15日内全部上缴组织处理;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所在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指出,单位违反本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有严重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警纪处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选调、招录人民警察和采购物品、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评审、鉴定工作中,接受工作对象的吃请馈赠和索要钱物,依照本规定处理。
规定同时指出,该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由各级公安机关监督部门受理群众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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