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峰 通讯员赵成杰)由于上初三时,在体育课上为同学劝架时被踢伤,影响了中考,被迫成了一名高中择校生。已经考上大学的李某将他的中学母校告上法庭,向母校索赔经济和精神损失3万余元。由于已过诉讼时效,昨天怀柔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现是某大学二年级学生,1998年5月26日,正在怀柔区某中学读初中的李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班级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两个班的同学发生冲突。李某上前劝架,不料被同学张某踢伤。经怀柔区第一医院治疗,诊断为:腹壁软组织损伤,脑外伤综合症。后因头痛,被诊断为臆症,并入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参加了当年的中考,但成绩不理想。李父根据李某的平时学习成绩,多次找区教育局解决就学问题。经区教育局协调,李某被区一所中学录取为择校生,但交了择校费及提档费1.3万元。考入了大学后,李某认为,自己当初成为择校生是中学母校管理不善造成的,理应赔偿他的损失。 被告中学认为,尽管李某在校被踢伤属实,但校方同李父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学校和张某的家长共同赔偿李某损失2.2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被踢伤的事实,学校未尽到监督、保护和管理的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就李某被踢伤一事所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如果原告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或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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