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出台
2002年5月25日02:37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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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2-05-25 00:27:23 本报讯“销售对象”的界定,是经济适用住房这一民心工程能否真正落到实处的一个关键环节。昨日,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中,对此进行了严格界定。市住宅发展中心将从本月27日起开始,按这一新标准受理市内四区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并向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核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证明》。
据介绍,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是符合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即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家庭年收入包括工资、年薪所得、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缴存部分、住房补贴、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股息红利及利息所得、其他所得。二是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是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五年以上。除此之外,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可不受规定的申请条件限制。
符合条件的市内四区的家庭,27日起可到位于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的市住宅发展中心领取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亦可通过青岛住宅网 w ww.qdzz.com下载。申请者还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二、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出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购房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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