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自愿捐款该不该对接受捐赠机构附加什么条件,相信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否定的。在许多人看来,既然是自愿捐赠,何必再婆婆妈妈地附带诸多条件,这岂不是让受赠者心烦吗?不过,广州市的龙辉先生打破了这个“常规”,并且收效还不错。
据6月18日《华西都市报》报道,广州的龙辉先生准备给希望工程捐款20万元,在西藏那木措天湖旁边建立一座希望小学。他对希望工程提供的捐款协议范本提出质疑,认为原有协议没有保护捐款人的权益。龙辉说,他主要是想监督捐款的使用,降低捐款的使用风险。5月28日,龙辉与广东省青基会双方到市公证处签订协议,并作了法律公证。这是希望工程在我国实施十几年来,捐款人第一次对希望工程捐款进行公证。
向希望工程捐款者不计其数,但是,能够意识到捐款人理所应当享有一定知情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者,实在是凤毛麟角。正因为这样,这位龙辉先生捐赠巨款之前提出公证要求,不仅出乎负责接受捐款的青基会的所料,也让社会各界为此大开眼界,不觉眼睛为之一亮。
让捐款公证成为一种时尚,让爱心捐款“亮”起来,给爱心者一份应有的关爱(说法),赋予他们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实是大势所趋。应当说,此举具有某种里程碑意义。
其一,捐款方提出对捐款活动进行公证,事实上是对接受捐款的社会团体、公益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句话说,既然这些部门代替被捐赠者接受了捐赠,就有义务给予捐赠者监督款项去处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不是哪个部门可以随便授予的,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公证书实际上起到了捐款使用合同的作用,在一定期限内一旦出现闪失,必须有人为之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是因为,捐款被公证,则意味着使用这笔捐款的单位或个人对钱最终怎么个花法,必须向捐赠者有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也就是说,使用希望工程捐款应透明和规范。不然,被捐赠者推向被告席并非没有可能。
其二,捐款公证表明捐款人对自己的捐款行为已经上升到理性化的认知层面,完成了从凭着一腔热血的盲目性捐赠到冷静理智捐赠的转变,从而降低了善款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不能被善用的危险,保证了善款真正被善用。自愿捐款属于一种自发性的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由于这种分配方式不具有强制性,要将这种分配方式纳入正常的轨道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前提是捐款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有丝毫的差错。以往,捐赠者凭个人的良知和热情掏过钱后,便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旁观者”,无权干涉捐款的使用情况。要求捐款公证,等于捐赠者用合法的方式收回了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这反映出捐赠者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个较为透彻的了解,是其走向成熟的标志,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其三,捐款公证有必要当作一项常规的制度沿用下去,这样一来,可以使每个捐赠者的利益得以保证。其实,保护捐款者的利益,说到底就是保护捐款最终使用者的利益。现在,有些捐款之所以没能完完全全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捐款人和捐款使用者的互无往来有很大关系。捐款者的提前“退席”,是慈善活动不尽完善的表现,也容易使善款无法善终。而捐款公证制度则重新将参与慈善活动的角色全部补齐,进而维护所有参与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捐款公证制度的最终建立,必将有利于慈善机构广开财源,吸引更多关注慈善事业的有识之士踊跃参与捐赠活动,进而增加捐赠基金这个可变资本的总量,让更多的人得到资助。
捐款公证就像一把火炬,为后来者照亮了方向,为包括希望工程在内的各种慈善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作者:刘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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