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新闻网北京4月29日讯(记者宋晓俐 通讯员高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清华、北大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旻翔因犯爆炸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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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旻翔为福建省福州市人,为达到实施爆炸活动制造个人影响的目的,于2月21日携带黑火药等物品来到北京,先后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选择作案地点。为实施爆炸活动,黄购买了用于制造爆炸装置的物品,组装了两套定时爆炸装置。2月25日11时20分许,黄将已设定起爆时间的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后乘车来到北京大学,将另一定时爆炸装置放置在北京大学农园食堂。11时50分、13时20分许,两个爆炸装置分别爆炸,造成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清华大学荷园教工餐厅和北京大学农园食堂的部分建筑被炸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22万余元。作案后,黄于当日逃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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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多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予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