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岁的刘昌全4年前与妻子王纯从老家四川到温州市打工。他在鹿城区租房开了一家小米铺。
去年5月16日傍晚,刘妻王纯突然听到孩子的嚎啕大哭声,抬头一看,才蹒跚学步的儿子被骑自行车妇女瞿某碰倒在米铺前的马路上,她便跑过去扶起儿子。撞倒孩子的瞿某不仅不道歉,却说:“你们这些打工仔怎么搞的,连孩子都看不牢。”
王纯听罢气上心头,顶撞了对方几句;两人进而又由口角发展至互相扭打。刘昌全见状,便上前与邻居们一起拉架,把王纯拉回店里。
过了五六分钟,瞿某带着七八个人返回,把站在店门口的王纯按在地下拳打脚踢,还砸了店里的东西。在店里的刘昌全未曾反应过来,已被按在米堆上一阵暴打。
目睹这一幕,街坊们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接警后,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海坦派出所的民警很快来到了纠纷现场。
在听了刘昌全夫妇的诉说,并询问了部分目击者后,民警将刘昌全一家3口传唤至派出所谈话调查。到了海坦派出所,民警先是勒令他夫妻俩蹲在地下接受问话,而后又将他们一家3口关到留置室里。直至深夜零时左右,王纯、孩子才被放出来。
在“市长热线”与新闻传媒的关注、干预下,第二天下午,浑身疼痛、粒米未进的刘昌全在被留置了十几个小时后才得以回家。作为回家的条件,他的家属缴纳了3000元押金。
从派出所出来后,刘昌全想到自己在异乡谋生,便想忍气吞声就此了结此事,好好做自己的生意。谁知在接下去的日子,派出所几乎天天找他谈话,谈来谈去,总的意思只有一点,瞿某丈夫的头部被刘昌全用秤砣打伤了,刘昌全得赔钱给瞿某。
刘昌全夫妇认为,自己被殴打致伤,反而要赔钱给对方,太不公正,一怒之下,刘昌全向经办民警提出了自己的请求:请法医对自己的伤势作出鉴定;对瞿某等人作出治安处罚。
在上级领导机关的过问下,公安部门委托温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刘昌全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刘昌全系遭他人殴打头部软组织损伤,伤势程度为损伤轻微。”然而时至今年新年,案件仍然没有进展。为此,刘昌全于今年2月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不作为。
4月1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刘昌全在诉状中称,2001年5月16日晚,他被瞿某伙同他人殴打致伤。事后,他多次找被告鹿城公安分局及其下属单位海坦(江滨)派出所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对瞿某等人作出治安处罚,但被告的工作人员以种种理由互相推诿,拒不履行,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鹿城区公安分局则认为刘昌全诉状所称不符事实。称案发后,他们迅速出警、积极调查,向当事人双方及有关证人共8人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对刘昌全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也对双方做过调解。本案未结,并非公安机关不作为,而是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调解。同时认为目前还没有证据直接、明确证实是谁殴打刘昌全。并且,刘昌全的损伤轻微,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轻微伤害的程度,故至今未对本案作出处理。
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2001年5月16日晚,瞿某因琐事与刘昌全之妻发生纠纷,瞿某后伙同他人赶到刘昌全的店里,双方发生互扭、殴打,瞿某等人致原告刘昌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这起纠纷发生后,被告鹿城区公安分局虽及时立案、调查取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处理,已依法履行部分法定职责,但还未全面、完整地履行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应予以继续履行。原告刘昌全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鹿城区法院于四月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限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作出。(记者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包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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