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 校园伤害责任认定有章可循
2002年8月23日03:0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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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蓝燕
本报北京8月22日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社会各界千呼万唤后终于出台,尽管不很张扬,仍旧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近年,校园伤害事件在各地频频发生,而相关部门又一直缺乏处理此类事件的法规,因此,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出现,责任认定就可能会成为一笔“糊涂账”:家长认为学校应该负监护责任,而学校认为自己只须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于是,家长有一把辛酸泪,学校则不堪重负。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没有监护权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议很大。此次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这就是说,学校不应当承担监护人的全部责任。他认为,明确学校的身份是此“办法”的最大价值。
佟丽华说,“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的提法隐含了法律使用中的原则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些家长也为此找到我们中心,要求在诉讼中让学校履行监护人的责任。事实上,学校在事故中究竟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责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理基础。如果依据的是监护代理法律制,那家长还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而学校是监护代理人,家长只是把一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学校,如果这时要求学校承担全部监护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办法”明确了学校不是监护人,那么它自然只能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
佟丽华说,我理解,虽然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但是,应该对在校学生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对学校负有的具体责任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些都属于监护的内容。因此,也可以说,学校对在校学生没有全部的监护责任,但一定要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承担监护代理人的职责。
佟丽华十分赞赏“办法”同时明确了学生应负的责任。他说,在发生伤害以后完全避开不谈学生应负的责任是不对的,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我们不可能期望孩子在18岁以前不承担一点责任,而18岁以后就能承担起完全的行为责任。
北京一中校长王晋堂曾经参加了“办法”制定过程中的座谈。他昨天一看到“办法”正式颁布,就立刻把这张报纸收藏起来。“这是重要的文件,我要让教务处给每位老师复印一份。开学后让大家好好学习,依法治教。”
王校长说,这几年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较多,很多家长在诉讼中要求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正处在好动的年龄,骑车、追跑打闹、游泳、体育达标竞赛等,都可能会出现意外。一些学校为了避免出事,怕承担责任和巨额赔偿,不敢开运动会,不敢让学生早到校、晚离校,不敢搞春游。为了安全,外出活动几十里路都不许学生骑车,只许走着去。每次我们学校的摄影老师带学生到外地采风,我都要反复讲安全。从他们出发,我的心就提着,什么时候安全回来了,什么时候我的心才放回原处。
作为审理过多起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官,北京海淀区法院民一厅的马军说,这类伤害案件,以前被告方多数坚持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监护责任。但我们审理时始终认为家长才是学生真正的监护人。学生在活泼好动的年龄,不能不让他们玩。学校应该尽的是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而且,中小学实行义务教育,不可能承担巨额赔偿。如果每起校园伤害事件都是学校败诉,那学校就不敢让孩子们玩耍了。每次伤害事件其实都有直接的责任人,不应该任意扩大承担责任的范围。
马军法官说:“办法”的出台规定了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使学校能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下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沈阳师范大学教育法研究专家张维平教授参加了多次“办法”制定过程中的讨论。他说“办法”的出台很及时,使处理这类问题有了明确的界限,各方在规范行为上都可做到有法可依。
但同时,张教授也对“办法“感到一些遗憾。
他认为法规的名称似乎太宽泛,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都在中小学,而大学生、研究生同样可称为学生。但他们已年过18周岁,是完全行为责任人。
再则,这个处理办法目前只是个部门的规章,对社会其他行业的约束力明显不够,有些时候也许难以起到法律法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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