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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拒收癌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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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7日12:2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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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拒收癌症患者?
市卫生局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强调如拒收将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本报讯 (记者王洪伟 实习生王婉红 通讯员张嘉平)在今年初的市政协大会上,张华等12名市政协委员在提案中透露,广州市一些医改定点拒收癌症患者。市卫生局最近在给市政协委员的答复中一致强调:将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决不允许医院以任何形式拒收癌症病人和限制癌症病人的合理治疗,否则将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问:两次住院间隔15天?
答:同病到不同医院住院不受限
委员们提出,现行医保方案规定:两次住院时间必须间隔15天,一次住院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但很多癌症病人是危重病、慢性病,疾病加重、恶化时间无法预料,许多时候病情发展很难等到15天以后住院;也有许多病人3个月也仍然出不了院,而在15天内再次住院或超过3个月住院的,医疗保险却不予支付费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保人员出院后15天内因同一疾病到同一医院住院的,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这里强调“因同一疾病”和“到同一医院住院”等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而规定“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也不是不准再住院,而是要确认再住院时由于疾病复发等合理原因。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住院连续治疗时间超过90天的,每90天按一个住院人次计算。”这也是防止定点医院故意延长参保病人住院时间或参保人拖延出院,以确保医疗保险金支出合理。这项规定保护了医院、参保病人的利益。
问:限制癌症病人用药?
答:不会限制癌症病人合理治疗
委员们指出,现行医保方案规定,医疗保险对医院的付费标准按人头计,根据市劳保局和医院方预先定下的每个病人付款金额(每次住院人均8000—18000元不等)合约(扣除违约部分),被医院收治的住院医保病人,向医院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同一家医院的癌症病人和感冒病人,医疗保险向医院所支付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此答复: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前采取的是住院人次医疗费平均定额结算办法。该办法是在每月按项目付费进行月结算基础上,每一社保年度再进行1次以总量控制为目标的结算,由医院对全年参保病人不同医疗费进行内部调剂和总量平衡,完全允许对不同病种病人根据不同病情进行合理治疗。它不是针对参保病人个人的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因此,不会导致癌症病人的合理治疗和合理用药受到限制。
最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对拒收癌症患者的定点医院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着手成立由医疗、保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局也强调,将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决不允许医院以任何形式拒收癌症病人和限制癌症病人的合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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