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5日,67岁的王秀均花了68元钱在济南市历下区广济堂药店买了一盒脑白金,服用后觉得效果不佳。为此,他提起诉讼,要求康奇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侵权行为,向他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36元。 2001年1月3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受理了王秀均的状子,同年2月16日公开审理后,于7月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以下是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王秀均认为被告康奇公司将人脑中存在的松果体偷换概念称为“脑白金体”,将松果体分泌的褪黑素称为“脑白金”,通过虚假宣传以迷惑消费者。法院认为,康奇公司在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中,以产品名称脑白金代替医学意义上的人脑组织名称,属于对人体解剖学医学术语的不规范解释,达不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对消费者来说不会产生有关脑白金成分及功效的误解,构不成欺诈。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在宣传材料中称其生产的脑白金具有延缓衰老的功能。卫生部核准的脑白金功能为“改善睡眠,润肠通便”,虽然广东省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证明,脑白金经实验具有延缓衰老功能,但国家工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被告在未经卫生部终审认定之前就公开宣传该产品具有此功能,其行为违背了上述规定。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在宣传广告中称“脑白金有增强免疫力和提高性能力,在临床上为医务工作提供了有效的辅助治疗手段,如果每天饮用……”,以上语言直接宣传了脑白金的治疗作用,违反了国家工商局《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被告在脑白金产品说明书中称,美国《新闻周刊》在封面对脑白金作了专题报道,但根据原告所举证据1995年8月7日《新闻周刊》封面并没有对脑白金进行专题报道,被告对此亦未举出反驳证据。被告在脑白金产品说明书中称,美国联邦药物及食品管理局认定脑白金无毒副作用,美国有5000万人服用,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被告未能举出证据来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对消费者进行了不实宣传,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被告康奇公司以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6元。但是,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对原告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仅指向原告,在已判令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不支持此请求。 面对历下区法院的判决,康奇公司没有上诉,王秀均则表示不服。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运用以产品概念偷换医学概念的手段迷惑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虚假宣传行为的事实未予认定,有违客观事实,应予纠正;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上诉人虚假宣传行为已对上诉人精神造成损害。 济南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00年、2001年度,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脑白金广告被查处事件,但因广告宣传被起诉并如此判决的,这是第一件。(南方周末记者李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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