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必由之路。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与沿海相比仍然较低,怎样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制约因素 一是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向城镇转移的自觉性不高。农民大多以务农为业,市场经济意识淡薄,思想观念较旧,缺乏开拓精神。一些领导对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认识不足,对城镇化建设重视不够,相当一部分群众存在满足现状的惰性观念,怕变求稳;故土难移的保守观念,循例重俗;以农为本的传统观念,重农轻商,这些观念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二是城镇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要求。城镇功能不健全,农民进城无住宅,子女入学难,收费高。道路铺设率低,给排水设施不完善,服务不配套,燃气普及率低,城市绿化覆盖率不高,文化内涵层次低。这种状况难以满足广大市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从而限制了城镇人口和产业的容纳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也影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 三是二、三产业发展缓慢,吸纳农民进城的能力不强。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城镇二、三产业发展缓慢,特别是工业经济规模小、水平低,发展缓慢,制约了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导致了农民无法摆脱土地的束缚;制约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导致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缓慢;制约了城镇的带动辐射能力,影响了城镇化发展进程。 四是政策不配套,限制性的户籍管理制度仍未彻底改变。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的是变相的卖户口制度,限制和束缚了事实上已经具备城镇户口和有条件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民向城镇转移。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要随即收回所承包的土地,使部分已具备转移条件的农民因怀有怕断后路的后顾之忧而不敢转移。同时,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公平政策,如子女入学、参军、安置、招工、社会保障等仍然存在,这些都严重影响和阻碍了农民向城镇转移的步伐。 二、摒弃“三种观念”,增强转移的自觉性 政府应把促进农民向城镇转移,提高城镇化水平的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各级领导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抢抓机遇,有针对性地进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摒弃满足现状的惰性观念,树立开拓创业的进取意识; 摒弃以农为本的传统观念,树立无工不富,无商不活的市场意识;摒弃故土难移的保守观念,树立择优而居,趋利而往的现代意识,增强农民向城镇转移的自觉性。 三、做好“四个准备”,促进农民向城镇转移 一是修订规划,城乡衔接。在编修规划时一定要高起点,突出城市个性,充分考虑农民进城的因素,特别是要制定出工业小区、生活小区、商贸小区等详细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二是兴办企业,吸纳进城。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发展工业企业,并根据各地发展水平和商品流向,逐步建设一定数量的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完善市场体系,吸引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投身于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领域。三是建设住宅,欢迎定居。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安居小区列入本城镇建设规划,为当地转移农民和外地客商修建住宅,欢迎他们在城镇定居。四是兴办学校,排忧解难。加大中、小学校建设力度,扩大建设规模,完善教学设施,解决进城农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进行“两项改革”,提高城镇管理水平 一是改革“二元管理”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人为地在城市和农村设置了许多障碍,形成城乡隔离、农工脱节的“二元管理”体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要求必须改革 “二元管理”体制,打开农民向城镇转移的通道,用城乡一体化来带动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形成,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二是改革“一城两制”的管理体制。目前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城镇实行的是 “一城两制”的管理体制,同在城镇居住的非农人口由居委会管理,农业人口则由村民小组管理,这种模式不利于城镇的规划和发展,影响社区的形成与管理。应该大胆创新,改革 “一城两制”,对居住在城区的人口实行统一管理,使城镇的管理水平跃上新台阶。 五、完善 “五项制度”,加速城镇化进程 一是完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放开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的各种限制,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有稳定非农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当地农民和外地客商,符合一定条件的,应登记为城镇居民,免费为他们办理 “农转非”手续。通过改革,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 二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凡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对他们原有的责任田应实行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保留其土地经营权和宅基所有权,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要积极探索农民进城后原有的承包地的流转方式,允许转移户自愿交回责任田,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流动和集中,通过制定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明确转入转出户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土地撂荒、农业税和特产税无法落实的问题出现。 四是完善福利保障制度。对已转移到城镇的农业人口要和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各项社会福利、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制度上,一视同仁,逐步实施。 五是消除歧视制度。对进入城镇定居的农民,登记为城镇居民后,应取消依附在户籍上的不公平待遇,使农民进城后能在医疗、子女入托、上学、参军、退伍安置、招工招干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对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许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六、四项建议 一是适当放宽城镇用地审批权限。对中心镇以上城镇 (市)区规划内用地适当放宽审批权限,按照下管一级办法,地级市建设用地报省政府审批,县城和中心镇建设用地报地级市审批。 二是建议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中心镇以上城镇(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转移支付。地方各级财政在每年新增财力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分别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镇 (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的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以扩大融资规模,加快建设步伐。 三是金融部门应加大对中心镇 (市)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贷款投放数额,建立城镇建设专项贷款,并制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确定各级城镇(市)建设最大贷款数额,支持城镇 (市)加快发展。 四是为了鼓励农民向城镇转移,建议在产业转移的初始阶段,对转入城镇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给予减征两年50%营业税和免征三年所得税的照顾,以扶持他们尽快从事非农产业,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七、防止三种倾向 一是防止脱离农村生产力实际,片面追求城镇化指标的倾向。城镇建设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城镇建设的内在规律,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步实施,循序渐进,要注重产业升级和功能完善,提高城镇层次和品位,增强城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龙头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是在城镇建设上要防止遍地开花,乱铺摊子的倾向。由于投入有限,小城镇建设不可能全面推进,在一定时期,必须明确重点,确定中心,逐步实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分期分批地实施,决不能乱铺摊子,盲目发展,造成重复建设和浪费。 三是在城镇规模上,要防止盲目圈地,片面追求低层次外延扩张的倾向。推进城镇化要注意城乡土地总量和存量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密度和效益,降低城乡建设用地比例,防止盲目扩大城市规模,乱占耕地,无序建设各类开发区、工业区,防止以提高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为由,脱离实际,建设巨型广场,浪费土地资源。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注重环境保护,建设新型文明城镇,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