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换购住房可退税(今日视点)
2002年9月10日01:00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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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日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凡一年内换购住房的纳税人,对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了解个人购房办退个人所得税的详细情况,使更多的人能够合理利用这项政策,记者对有关方面进行了采访。
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前来办理个人购房退税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以前他们一家三口居住在位于东山区的一套房改房里,虽地段不错,但居住面积只有40多平方米,一家三口比较拥挤。随着手头日渐宽裕,2001年1月,张先生以45万元的价格,购置了越秀区某小区的一套三居室商品房。同年5月份,他以25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原来的房改房,并按1.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250元。最近张先生从新闻媒体上得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了卖旧屋、买新房可以办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后,马上来到这里办理退税。拿到退税后的张先生非常高兴地说:“买房能办退个人所得税,我们购房者都拍手称快,这样大家买新屋的积极性都高了不少。”
据广州地税的有关人士介绍,在个人的房屋转让交易中,个人销售自用年限不足5年并且有增值额的房产,按售房收入全额的1.3%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售房与购房不分先后)相隔不超过12个月;2、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两区、两市)内;3、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办理退税的具体手续是:办理退税的个人首先应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的驻点(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25-28号窗口)办理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登记,然后到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领取“广州市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好后连同广州市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原件、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在广州市任何一间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账号、新购住房的发票和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几份资料一并递交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工作人员申请办理退税。
据了解,在具体办理退税手续中,个人换购住房情况的不同,退还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同。如果个人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张先生以45万元买进新房,25万元卖出房改房的交易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如果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时,应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来退税。比如:新购房的金额为8万元,卖出房的销售额为10万元,应以80%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项退税业务开展以来,已经有不少纳税人受益,据统计,广州市仅今年1-7月份,就有557户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手续,合计退税金额达134万元。
本报记者 鞠青、通讯员 李文平、何满奎/文
《人民日报 . 华南新闻》 (2002年09月10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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