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24日电(陈冀 颜园园)近年来,为身体排毒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一种保健时尚,市场上标称具有排毒功能的产品不断涌现,其产品广告宣传充满着诱惑,如“排毒、养颜”“安全排毒绝无副作用”等。然而,据一些消费者反映,按使用说明试用部分产品后,却并没有产生广告宣传中的效果,厂家对此则辩称是不同人体质差异所致。 转自搜狐 广东省消委会于日前收集了十几种标称具有排毒功能的产品,对其广告和有效成分进行分析,发现大多数市场上宣传的标称具有排毒功能的产品广告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厂家则惯用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转自搜狐 一是普通食品在广告中宣传“排毒养颜、润肠通便”等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超出食品或保健食品批准范围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这类现象最为普遍。 转自搜狐 按照广告管理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如标称为海南百通生物工程公司生产的百通芦荟胶囊、西安斯强生物工程公司生产的斯强芦荟胶囊,都属于食品卫生批准文号,但在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中则宣称具有“养颜排毒”“润肠通便”等功能,甚至吹嘘具有药品的疗效,严重超出了食品广告宣传范围。 转自搜狐 二是在广告宣传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如宣传这一产品可“彻底摆脱便秘的烦恼”“既彻底清除人体内的毒素又安全快捷”“排毒见效快:迅速缓解因毒素引起的便秘、上火、口臭、打嗝等症状,8-12小时见效”等。 转自搜狐 三是部分产品广告中出现了贬低同类产品的现象。如广东路路康保健品公司生产的路路康芦荟茶,仅有食品批准文号,却超出了食品广告宣传范围,还称“芦荟茶优于其它芦荟产品”。 转自搜狐 四是利用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或是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以及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做宣传。 转自搜狐 广东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标称有排毒功能的产品时,要注意是药品还是食品,要注意广告上宣传的功能与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功能是否一致,同时还要确定有无国家审批的排毒功能,切不可轻信宣传单和广告上的宣传内容。(完)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