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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要求:不为职工涨工资 老板休得自加薪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2日03:13  人民网-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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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透露,省政府日前公布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出台新举措,要求各地必须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作为考核和指导企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企业年度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也不得增长。

  据悉,山东省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是以2002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制订的。其基准线要求全年货币工资增长10%,上线为16%,下线为4%。省内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自主安排工资增长。

  据了解,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根据相应行政区域宏观经济形势、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等指标,经过科学计算确定的。企业指导线是政府宏观调控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基准线是对大多数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增加工资的指导意见;上线是对企业的预警提示,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应自我约束,以免超效益分配;下线是对效益下降企业或亏损企业的指导,提示这类企业可以不增或降低工资,但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所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政府要求,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一般、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下线区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按实际工资零增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对于前7个月的工资,企业可以依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是否补发。

  按照规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年度不涨工资,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加薪。

  (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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