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今发布
2002年8月2日16:0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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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 第3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新华社 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管理,保障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正确使用枪支而制定的,共18条。
条例所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条例对从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的条件、审查手续及在何种情形下才能携带使用枪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遇到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对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等行为,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出现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报送公安机关审批或者允许没有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不按照规定审验枪支的;不上缴报废枪支等情形时,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条例还对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检查、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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