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通知要求 切实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2002年8月9日09:14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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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8月08日
为加强城市防洪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省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在继续抓好既定流域性、区域性防洪工程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同时,要根据国家制定颁发的城市防洪标准,和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抓紧编制完成城市防洪规划。省辖市的总体防洪规划标准为:到2010年,南京、苏州、无锡、常州4市的城市中心区达到2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成城市防洪主要工程,初步形成全省大中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的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达到50年一遇以上。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目标,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十五”期末达到20年一遇以上。通知认为,城市防洪规划是流域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制定城市防洪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流域、区域情况,结合城市特点,把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水环境保护等有机结合起来,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中,进一步强化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规划。
通知强调,城市防洪的责任主体,是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把城市防洪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市、县政府分级负责制,省政府对各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市政府对各县(市)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分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认真检查考核。各市县政府的市长、县长对城市防洪工作负总责,协调水利、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部门,组织防洪工程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城市防洪建设的有关工作。盛家宝 聂伟 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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