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城首现侵权“奥运标志案” ”奥信”侵权“奥标”成独家
2002年9月3日02:16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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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崔宏宇 记者宋建波报道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未经标志专有人授权,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奥运标志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昨日,沈河工商分局监察二大队首次在沈城查获了带“奥”字的“奥信”牌羽绒服侵权案件。
举报者称,江西某服饰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租用沈河区大南街红巾小区内一房屋为办公地点,租用东北金城公司的地下库房,在沈阳各大商场内销售该公司所产的“奥信”牌羽绒服。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品牌羽绒服在外包装上均标有“扬奥运精神,创奥信名牌”的字样,同时标有与奥运“五环”图形相近的“三环”图形。分公司经理面对事实称,该公司如此标注只是为弘扬奥运精神。此说法经第29届奥运组委会法律部鉴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执法人员随即依法扣留了侵权产品共计2500余件。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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