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新报》记者黄时中刘军
司机驾车不幸出事,县交警部门认为司机负全责,而市交警部门则认定公路部门“要负次要责任”,县法院据此判定公路部门承担死者家属的部分责任。而公路部门则认为道路养护“符合国家3级路的标准”,并为此上诉到中院。
4月28日下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道县公路局不服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案。这场由公路“惹”出来的官司已打了快两年了。
1事件回放:特大车祸七死一伤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的一场特大车祸说起。
2001年10月8日晚8时30分左右,永州市江永县桃川镇下圩村14组村民陈毛仔驾驶湘.M40536东风平头货车,从江永桃川镇经道县往邵东装货,车驾驶室坐4人,货厢上坐8人,共12人。当日晚10时20分,当车行至国道207线道县梅花镇石下渡大桥南端时,撞上桥栏后掉入河中,造成车上人员7人溺水死亡,轻伤1人,车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2首次鉴定:司机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道县交警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技术鉴定,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后,于2 001年11月6日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
道县交警大队民警认为,司机陈毛仔驾驶货车违章载人上路行驶,行驶至一般弯道路段,安全思想麻痹,车速过快,车辆驶入下坡且路面不平的路段时,操作不当,采取取措施不力,致使方向失去控制,车辆驶入公路左边边缘撞上桥栏后,造成车辆掉入河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是造成此事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3再次鉴定:公路局有责任
道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于司机陈毛仔在事故中死亡,无力全部承担事故赔偿,死者家属在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后,认为梅花镇石下渡大桥路段路情不佳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道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于是向永州市交警支队法制科提出了申请,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永州市交警支队接到死者家属的申请后,从主客两方面对事故原因进行了重新调查与分析。在调查中,永州市交警支队认为,司机陈毛仔存在违章超速行驶、临危措施不力、违章载人等明显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同时永州市交警支队也认为,作为主管该路段的道县公路局在事发地水泥路工程竣工通车后,没有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桥面,道路突然变窄处没有设立交通警告标志,原有的交通标志也被行道树遮挡,桥梁护拦残缺不齐,没有重新维修。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
2002年1月24日,永州市交警支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司机陈毛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陈德发虽不负事故责任,但应对陈毛仔无力承担的赔偿部分负有垫付责任或赔偿责任;道县公路局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乘坐货运机动车车厢上而死亡的陈小女、唐华英、黄和忠、伤者周国海,违反了《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加大了事故损害后果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一审判决:公路局要赔钱
根据永州市交警支队的(2002)1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简称10号《决定书》),2002年2月,道县交警大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死者黄和忠的妻子欧阳翠萍等在江永县将车主陈德及道县公路局告上了法庭。
虽然道县公路局向法庭解释: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陈毛仔主观上饶幸和轻信能避免的重大过失,客观上违章载人而造成的,不是道路状况,应由陈毛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欧阳翠萍等等举证的10号《决定书》是不合法的证据存在程序错误等问题,但2002年12月26日,江永县人民法院还是在道县公路局缺席的情况下,根据10号《决定书》等证据,支持了欧阳翠萍要求陈德发、道县公路局赔偿其丧葬费3258元,死亡补偿费5.219万元,抚养费5360元,赡养费6400元的要求,并作出了相关判决。判令车主陈德发承担承担赔偿费的60%,道县公路局承担赔偿费的20%,死者黄和忠自行承担20%。
5二审开庭:责任认定书成焦点
一审判决后,道县公路局当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江永县人民法院对道县公路局的判决部分。2003年4月28日下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双方就焦点问题——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10号《决定书》是否应该采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法庭上,道县公路局认为10号《决定书》认定道县公路局为责任主体不当,且程序违法,该责任认定书法院应依法不予采信。道县公路局称,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做出认定,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为基本依据的,而《办法》对责任主体的界定排除了公路状况这一客观情形,因此,永州市交警支队在对事故责任作重新认定时,擅自将道县公路局增加为责任主体,显属不当。
同时《办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有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上级公安机关在重新认定的过程中,如果认为初次认定的责任主体存在错误,依程序只能责令下级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主体,重新做出认定,而不能在重新认定时直接增加责任主体。永州市交警支队在做重新认定时,直接将道县公路局增加为责任主体,剥夺了道县公路局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10号《决定书》对道县公路局应是初次认定,目前,道县公路局已向湖南交警总队提出了申请,要求撤消10号《决定书》,因此10号《决定书》不是最终结果。而被上诉的死难者家属则认为,10号《决定书》属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具有法律效应法院应采信。
与此同时,在法庭上,道县公路局还针对10号《决定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辩解,认为对事故路段的维修、养护是属于公路部门的日常作业,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道县公路局已按规定设立了施工标志,窄桥标志和限速标志。同时根据2001年全国第二次公路普查确认,事发路段按技术等级是属于3级公路,是比较差的一级公路,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该公路并没有超出允许公路病害存在的范围。因此,道县公路局不存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情形。由于案情复杂,4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在表示将对10号《决定书》的准确性、公正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宣布休庭并表示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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