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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迟到医院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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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6日11:40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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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救护车迟到医院被判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白云区中医院与“120”指挥中心无失职行为,但该医院履行急救义务上有过错
本报讯 (记者石磊 通讯员何倩丽)退休职工谭汝桂突然晕倒,在“120”医疗救护车50分钟后来到时,他已经死亡。死者的亲属于去年6月将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及白云区中医院告上法庭(详见本报2002年6月29日报道)。白云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行为不存在失职,酌情判定中医院赔偿原告15000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在接到求救电话后,在合理时间内指挥调度离救护地点最近的“120”急救网络成员之一的中医院救护车前往救护。随后,指挥中心得知救护车无法点火启动后,也及时回复求救者,并在求救者再次求救时,给予解释,已尽告知义务。在督促中医院救护车尽快检修的同时,也让另一“120”急救网络成员之一的157医院准备出动救护车,因157医院离救护地点较远,在得知中医院救护车已出动情况下,取消157医院备车,也可认定是积极、主动履行指挥救护之职。综观指挥中心之行为,组织、指挥、调度不存在失职,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过失的过错,其行为与谭汝桂死亡并没有因果关系,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中医院在接到指挥中心的出救指示电话后,能及时派出医护人员到达救护车处,在得知救护车辆无法点火启动,及时回复指挥中心,同时积极检修车辆,主观上并无拖延出车的故意。车辆修复后,中医院主动履行了救护的义务,到达救护地点进行救护行为,从其客观表现来说,中医院在履行救护义务上并无不作为。从谭汝桂晕倒后所表现的症状及其原本自身所存的病症,结合其年龄综合考虑,谭汝桂死亡是自身疾病的发作而引致,与中医院救护车延迟出救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但是,作为救护车辆的使用人,中医院应该知道车辆在出救工作中的重要性,对车辆应该妥善保管,精心呵护。中医院的延迟出救,违反了及时救护的工作原则,是履行急救义务上有过错。因此,参照医疗事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承担相应30%责任,判定中医院赔偿原告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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