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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规定:只要合法 今天“偷拍偷录”能作证了
2002年4月1日16:40  京报网-北京晚报

  从今天开始,我国将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要按照新“规矩”进行举证,与以往法律法规不同的是,“偷拍偷录”将成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

  民诉证据有新规定

  此次实行的新规定共有83条,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

  其实,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由于缺少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新规定借鉴了国外证据制度中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民事诉讼证据问题中的举证责任、举证时限、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和证据标准,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认为,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完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法制环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偷拍偷录必须合法

  录音录像技术是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7种证据之一,但由于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证明力因而相对较弱。199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发文,认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次司法解释虽然未出现直接认定偷录材料“不合法”的字样,但是它仍然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新规定依旧强调,只有合法取得的视听材料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一位法学家给记者举了一个最简单的例子,银行监控录像一直可以作为法庭上的有效证据,但是如果擅自在别人家里安装窃听器获得的录音材料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录音的取得方式不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这就是说,“偷拍偷录”能不能成为有效证据的关键是:这些资料的获取不能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但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得到的录音录像对于办案有积极的意义。

  偷拍偷录可保护权益

  北京市二中院的一位法官认为,新规定给“偷拍偷录”证据留出了一定空间,而过去“偷拍偷录”做证据则是一扇门关死。它能否作为证据,关键是判断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它的秘密性。这位法官说,大家可以用这种新规定来更多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北京市工商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为了减少在购房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消费者买房时可以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录下来,一旦所购房产与销售商承诺不符,录音就可以作为证据向工商部门投诉。

  偷窥之风不会泛滥

  随着“合法偷拍偷录可做证据使用”规定的实行,许多人也许会产生这样的忧虑,是否自己对某些事情随意的表达在被偷拍偷录后也会成为证据搬上法庭?而以偷拍偷录作为办案手段的私人侦探是否也会因为这一规定的实行而“生意红火”?

  今天上午,记者就偷拍偷录证据的使用采访了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李军芳。作为直接从事司法实践的工作者,李军芳认为这个规定虽然对办案和取证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种偷拍偷录的音频证据也并非如人们所设想的那么“神”,当事人大可不必对这一证据新规定的实行有任何紧张和恐慌。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案过程中这种音频证据的价值不太大,因为它并不能作为主要的定案依据来使用。虽然这种偷拍偷录得到的证据可以单独使用,但其单独使用几乎不具有任何意义,而必须与其他证据,比如偷拍偷录所涉及的当事人的证词或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词联合使用时方被法庭承认。

  况且,在今天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明确指出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偷拍偷录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并非所有偷拍偷录所得到的证据都会被法庭认可,法庭要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才会使用。

  对律师的要求更高

  新规定能否促使私人侦探的出现是许多人存在的疑问,对此有关专家表示,侦查权是公安检察机关所特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公民或团体均不得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调查情况,他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北京著名律师张星水先生认为,新规定对于作为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律师来说,直接的影响有两方面:一方面,新的规定使更多的举证方式合法化,直接降低了一方当事人举证工作的难度,也就意味着降低了律师取证和代理的难度。但同时因为录音录像具有可以合成、剪辑、整理、归纳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造假证据的可能性,给了一方当事人更大的证据作假空间,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中要做到不为利益所惑,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秩序。(本报记者王海涓 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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