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是小偷,呼喊众人并拳击对方,由此而引发了一场特殊的名誉权官司。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2002年11月28日,毛某与同事王某骑自行车途经杭州市某大酒店门口时,王某到路边电话亭打电话,毛某则观看停放在旁边的两辆自行车的款式,为看得清楚,毛某蹲下细看。这时,杭州某办公设备公司经理肖某看到这一情况后,以为毛某是小偷,就叫喊:“有人偷自行车!”肖某抓住毛某,众人围拢上来,有人打了毛某鼻子一拳,肖某也打毛某耳部一拳。王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未认定毛某有偷车行为。毛某治疗休息一周,于2002年12月,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起诉肖某,认为肖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求肖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权利与义务。被告肖某根据当时发生的情况与社会生活经验,怀疑原告毛某窃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遂判决肖某赔偿毛某医疗费、误工费2011.4元。 (孔令泉 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