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戈
昨日报载,广州黄埔区某局原局长,因腐败下狱后,又“现身说法”,现身原单位,当着500多原同事、部下的面说法。这“说法”,想必是在台上说的,他在局长任上时,想必也多次在这个台上作报告,但此报告已非彼报告,台上台下的心情也大不一样;因为这“说法”,想必是原局长抖露自己如何放松自律而腐败腐化的丑事。
本人生于“文革”,当时的各种批斗会很见过一些,就是在我们学校,有同学犯了错误,比如小偷小摸被捉,也是要在全校的大会上“现身说法”的。然而我们现在已经身处另一个时代了,即使罪犯,也有人身的基本权利,侵犯它就是犯法。原局长当着五百余号熟人的面,说自己的丑事,说不定还穿着囚服,想来是很失面子的事。这样的面子,跟不跟他的自尊有关,进而跟他之作为人类的尊严有关,就是愚如我者所不得而知的了。如果真是不得而知,那更应该审慎为妙。
当然,我相信,那名原局长的“现身说法”应该是自愿的。但是也可以猜测得到,他即使自愿,也会是在外来建议之下的自愿。而这个建议,应该来自他的专政者。回应来自极不对等地位的“建议”,能不自觉吗?这样的“自觉”里,一定包含着为将来减刑作准备的积极配合和改造的冀盼。
或许上述关于“建议”的分析都不是事实,“原局长”确实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现身说法的,那么有关部门也应当不同意他“自虐”。香港电视新闻里看到,许多做了坏事的人出现在公众(即使不是同僚和部下)面前时,都用头套、纸袋、报纸等物遮掩面目而不现身。然而,广州黄埔区的那名原局长,不但在五百余名原部下面前现身,而且当着他们的面“说法”——想必不但说自己经济上腐败,而且要说自己生活上的腐化,说自己的男女关系。
可见,现在虽然是讲法治了,但在有些人那里,要在精神上击垮犯罪分子的“文革”旧思维还在潜意识里起着作用。然而,这样的“现身说法”,可能在“杀鸡儆猴”这个方面起到了“效果”,却在别的方面可能败坏了法的精神。
此外,这样的“现身说法”真的必要吗?现在是大众传播时代,原局长犯了什么罪、受了什么刑,当有各种媒介传达清楚,也有公布出来的法院文书,有这么一个原局长犯了事的该局全体干部职工应该都会关心此案的公示和报道,他们早已经关于该案和近年大量类似的案件的法院公示和传媒报道“听”得清清楚楚(否则就是法院公示和报道都没“说”清楚),除非该局人员由文盲组成。
这样看来,原局长的“现身说法”,实在是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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