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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才能“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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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6日02:2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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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练洪洋
最近关于两代人矛盾的新闻特别多。近日,北京一20岁女生因为交不起大学学费而将生身父亲告上法庭。法庭判其父败诉,支付该女生的高额学费,其父因付不起学费而被法院拘留。镜头下的父亲低着头,哽咽着……法院解释说,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到其独立生活的义务,案中女生虽已20岁,但仍在念书,不能“独立生活”,故判其父败诉。
法律规定是否有待完善暂且不说,单就“独立生活”这个说法也大有文章可做。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个“独立生活”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以身心发育为标准的话,国际通用标准是以18岁为分水岭,也就是说18岁以上的人就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精神病等无行为能力的人除外),这意味着他(她)从此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当然也包括独立生活的能力。美国的法律规定父母只有赡养儿女到18岁的义务,过了这年纪,父母不养法律也管不着了。要是在美国,20岁的女儿还把父亲告上法庭,要读书费用,肯定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从“独立生活”的本义上说,20岁的姑娘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吗?对于城市养尊处优娇生惯养的孩子来说,也许是吧,而对于穷人孩子早当家的农村来说,20岁的青年早就独当一面甚至是家中的顶梁柱了。所以人的独立不独立,多半是客观环境允不允许的问题,而非年龄本身。
可以肯定的是,之所以有很多人(当然也包括该案法官)同情案中的女生,多半是因为认为读书可以改变她的命运,使她的未来生活更加幸福。这从亲情角度说固然没错,但法律上是说不过去的。如果说她还没读完大学,所以还未达到“独立生活”的话,那读完大学还没有读完硕士研究生,能不能“独立生活”?读完硕士生,博士生还没读完呢?读完所有的书,还没找到工作呢?找到工作之后,如果下岗失业呢?所以,以读书论“独立生活”能力是一个说不清的怪圈。恰好就有一个同类案子,前不久,某省一名准硕士研究生因为父亲拿不出高额学费而同样把老父告上法庭。
可怜天下父母心。凭良心说,中国父母绝对是这世上最无私最能吃苦的父母。儿女的成龙成凤绝对是中国父母最大的愿望,如果能力许可,谁不想让自己的孩子多读点书,将来好出人头地?拿不起学费已属无奈,为人儿女者,不但不理解,还要上法庭告老父一状,让老父蹲监狱也在所不惜,于心何忍!事情闹到了这一步,亲情不在,有关方面就要就事论事,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做出更接近法律本义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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