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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开“中介”又“恋爱”——王嵘法官善解房产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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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23日16:36 新民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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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申城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火爆异常,由此也带来房屋租、售交易中大量纠纷不断。卢湾区人民法院的王嵘法官在承办了数百件房屋诉讼案件之后,成了善解纠纷的高手。
个体户沈某为觅一间门面房作为商铺,找到了房产经纪公司。那家公司向沈提供了旧式里弄的街面房,沈看房后就与经纪公司签下了房屋转让协议。经纪公司将这间街面房作为自有房屋以14万余元转让房屋的使用权,沈某付清房款后,经纪公司为沈某办出了《房屋租赁凭证》。
沈某在申请办理居住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手续时,从有关部门查询得知,这间街面房是宗教团体的房产,不可转让也不能改作商业用房。沈找到那家经纪公司,要求退款,公司则以《房屋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为由,拒绝退钱。沈某无奈,诉讼到了法院。
案子到了王嵘的手上,经过法庭调查,这间房子产权确属某宗教团体,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交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经营租赁。在审理中,经纪公司辩解说这间街面房是委托人交由他们转让的,他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该房“租赁凭证”再向沈某转让房子,并不存在过错。但王嵘认为,经纪公司在接收这间房屋并向沈某转让使用权时,没有查清房屋的权利人,经纪公司与沈某的房屋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据此,法院不但依法判决经纪公司退还沈某房款外,还承担向沈某支付房款的利息损失。
开服装店的陈某委托房屋服务公司寻找店铺。双方书面约定:房屋服务公司为陈某居间介绍承租房屋,服务报酬为相当于介绍成功的房屋一个月的租金,但陈某不得私下与房屋服务公司曾介绍的租房对象签订租房协议,否则仍应按居间成功向房屋服务公司支付服务报酬。不久,房屋服务公司提供陈某实地察看了一处街面房屋,陈某并在《承租方带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陈某看房后,提出租金太高,不想承租了。
两个月后,房屋服务公司发现陈某已在那处街面房里开张营业了。于是拿着双方的书面约定找到陈某,陈则一口咬定租下这房子是另外人介绍成功的,与房屋服务公司当初的中介无关。
王嵘经过审理认为:陈某在察看了房屋服务公司介绍的房屋后,私下与他人订立租借协议,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陈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陈某向房屋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本报通讯员尹学新 曹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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