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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开审持枪抢劫银行案 遇害者家属索赔117万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9日00:04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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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上银行劫案索赔117万

  遭持枪歹徒杀害的储户家属状告银行和保安公司

  今年2月26日,位于关上的中国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官渡支行)发生了云南首例罪犯持枪抢劫银行客户,造成客户当场死于营业大厅的案件,在公安机关继续抓捕开枪打死储户的歹徒之际,惨死储户的亲属5人又将这家银行及案发时值班保安所在的保安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引起轰动的民事索赔诉讼进行了审理,5原告要求2被告支付各项赔偿共达117万余元;对此,两被告则认为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赔偿。

  死者丈夫难言悲痛

  在妻子遭此不幸死后的日子里,赵辉及其家人都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面对当时不到半岁和一岁多的儿女,这个年轻的父亲一时间有点不知所措,而面对记者,他显得很沉默,几乎什么都不想说。距吴艳红“离去”5个月后的7月28日,他以一对儿女及妻子吴艳红的父母加上自己共5人名义,向昆明中院提出了诉讼,除建行官渡支行外,他还同时把案发时那名值班保安所在的昆明市五华区保安公司列为了被告,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多达12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儿女和父母的抚养费和赡养费等在内,索赔额总共117.410196万元。

  三大焦点庭上交锋

  昨日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针锋相对,辩论极其激烈。

  焦点一:关于监控录像

  本案发生后,警方根据当天银行的监控录像刻制了一张光碟。被告方将这张光碟作为驳斥原告的关键证据提交法庭,并当庭进行了播放。

  两被告代理人:从录像内容可以看出,银行及保安都没有责任,对吴艳红实施伤害的是持枪抢钱的犯罪嫌疑人。

  原告代理人:这盘光碟经过了剪接,掐头去尾,是不完整的,不能客观反映案发当时的全过程。

  焦点二:关于保安职责

  保安究竟保什么?关于这一点,双方的分歧也很大。

  原告代理人:歹徒戴着帽子和墨镜进入银行后,在营业厅内溜溜达达、不停踱来踱去,而且一脸凶气,形迹可疑,但却没引起保安的注意和重视。更气人的则是,当歹徒逃走时,该保安仍然处在慌乱之中,没有追上去阻拦或抓捕。身为保安就得保卫储户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当时他理应冲上去,即便有危险,即便是去堵枪眼儿!

  第一被告代理人:死者当时是有两个人陪同来存款的,这两个人来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是保护,那么他们应该是非常谨慎的,但他们不是也没预防到事件的发生吗?那么保安能有什么责任?要求他不顾一切冲上去,是不符合文明原则的。

  第二被告代理人:我们保安的职责是维护银行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时机或条件允许,保安当然会冲上去。但当时的情况是,保安刚刚抓住自己身上的警棍,就被对方拿枪给指住了。怎么还可能冲上去做无谓的牺牲呢?

  焦点三:关于银行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是否负有责任?这是直接决定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的关键问题。

  原告代理人:银行的相关安全设施不完备,没能把携带武器的歹徒拒之门外,是疏于防范、严重失职,这是一种主观上的过错,并直接导致银行客户(即本案死者、原告)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到了重大损害。

  第一被告代理人:银行不可能绝对保证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不受到来自于第三人的伤害。我们的保安已经尽到义务,仍不能防止事件的发生,就不应再承担责任。至于原告要求我们要有完备的安检设施,我可以明确地回答:我们做不到,因为总行和相关法律都没要求要这样。

  第二被告代理人:确实如此,现行法律没有赋予银行有对人实施安检的权利,恐怕只有机场和一些重要机关部门才能这样。银行搞安检的话,就是非法的。

  三方庭上最后陈述

   5名原告委托的来自北京的代理律师王子英、左胜:本案之所以发生,完全是银行法律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服务客户意识淡漠,风险防范意识缺乏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建行官渡支行安全防范设施存在重大缺陷,防范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保安人员的工作疏于监管。五华保安服务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两被告对被害人吴艳红死于被告的营业大厅的事实存在工作上的疏忽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应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建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代理律师杨西安、刘啸:在此,我们向受害者表示哀悼,向受害者家属表示慰问。惨案的发生是不可预见和不可阻挡的,受害者遭到的侵害是歹徒造成的。银行的安全防范设施是符合规定的,并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银行不负有拒一切犯罪行为于营业场所之外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银行既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更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受害者家属一定补偿。

   昆明五华保安公司代理律师蒙志强:首先我们向受害者表示哀悼,向受害者家属表示慰问。我们没有侵权,也没有过错,在该事件中,保安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分钟内预见歹徒持枪抢劫。案发时,用一根胶木棒对付一个持枪歹徒,案发后及时通知120抢救受害者,已尽到自己力所能及的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温星

  恶徒持枪抢劫储户中弹身亡

  2003年2月26日上午,当时24岁的昆明市官渡区艳红精米厂老板吴艳红和张三、周春贵3人携带52万元现金巨款,来到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准备办理存款和汇款手续。正当吴艳红将部分现金递进储蓄窗口时,突然从旁边窜出一名陌生男子,欲对吴手中现金实施抢劫,并拔出一把手枪向吴开枪射击,最终导致吴中弹死亡,并造成其他3名银行客户重伤。

  见形势不妙,持枪男子来不及抢钱,便冲出银行营业大厅,落荒而逃。至今,这名持枪抢劫分子仍然在逃。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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