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钱纠纷案,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
1996年9月11日,陈光伟的妹夫邓某向陈借了1万元钱,并打了一张借条,但没有注明还款日期。6年后的2002年10月2日,陈光伟向邓索要1万元欠款,可邓却拒不还钱,称6年前的事早就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2003年2月8日,陈光伟一纸诉状将邓推上法庭。武侯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判决: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陈光伟1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
据法官介绍,之所以判决陈光伟胜诉,关键是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借款纠纷诉讼时效期是两年,2002年10月2日,陈收款未果提起诉讼,从那时起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