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讨“贞操权”数年终败诉
| |
| |
2002年12月7日12:33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
|
追讨“贞操权”数年终败诉
原告因诉讼程序不当被终审法院驳回起诉
本报讯 (记者唐洁)日前,历时四年之久的全国首宗“贞操案”(本报曾作详细报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赔偿被害人8万元人民币的判决,驳回了被害人的起诉。法院驳回原告的原因是:提起诉讼的程序不当,所以“贞操权是否可以索赔”这一问题最终没有得到定论。
1998年8月15日,被害人姚某在刘某家被刘某多次强奸。当日凌晨,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00年8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认定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是,姚某认为让对方坐牢无法弥补自己所受的伤害,于1999年9月7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美元。一个多月后,法院以姚某的起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姚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驳回了她的上诉。
2000年11月20日,姚某转而向原审法院罗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罗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侵害了姚某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应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但原被告都不满意一审判决,双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5月21日,本案二审开庭,直至日前,案件审理结果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刘某对姚某实施的强奸行为,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构成强奸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罗湖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起诉。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