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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解决企业改制中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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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日16:5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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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3日电(记者 常爱玲)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一项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以纠正和制止企业改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债务人的恶意逃债、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项规定,2003年2月1日起,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例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则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3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例如,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损害兼并方或者购买者的利益等。而调整这些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李国光说,即将实施的此项规定总体框架涉及面宽,对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需要解决的民事纠纷问题均进行了归纳,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他说,这项规定的实施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李国光指出,保护企业职工利益也是该项规定的原则之一。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企业自身体制的变革,也涉及到对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
李国光还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违规进行企业改制的做法,要坚决制止;对有损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决不迁就姑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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